"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字数:10912】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措施愈加完善,但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却很难说到位。我国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都陷入了一个误区,就是非常注重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却很少将目光放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上。未成年被害人不管是心理还是体格都比较脆弱,又直接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伤害,这意味着他们比未成年犯罪人更需要倾斜性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十分不足,无论实在司法程序中还是社会救济上,国家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都远远低于应该有的程度,所以,必须加强立法并完善相关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司法保护,为未成年被害人构建合理的保护机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念及范围 1
二、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立法缺陷 2
(一) 立法现状 2
(二) 立法缺陷 3
三、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 5
(一)国际准则 5
(二)英美法系 5
(三)大陆法系 5
四、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建议 6
(一)加强专门立法 6
1.被害人保护立法专门化 6
2.在刑法原则中建立起“弱势受害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 6
3.完善法定量刑情节 6
(二)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6
1.完善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 6
2.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调查取证规则 6
3.加强新闻立法 7
(三)构建未成年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7
1.救助主体 7
2.救助条件 7
3.救助方式 7
4.救助程序设置 8
(四)平衡未成年当事人的权利 8
五、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引言
中华民族正处在振兴的关键时期,如今正处于百年未有的大变局之中,祖国的未来终究要靠少年人,国家有义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务保护好未成年人。然而与理想相反,现如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不完善,在现实中,未成年人被害的刑事案件屡见报端。因为身体和心理的发育都没有达到成年人的程度,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到非法侵害,而在重视形式正义的今天,法律和司法实践都非常注重保障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本来就已经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未成年被害人这一具有双重性质的特殊群体却没有受到我国立法、理论和实务应该给予的正当保护,一些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方案尚处于开始与摸索阶段,司法保护不足,再加上缺少后续的保护机制,容易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情况更加糟糕,有些被害人甚至因此走上了歧路,将自己变成加害人。因此,笔者通过剖析我国的社会现状与域外先进经验来提出几点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建议,希望以此讨论如何保护我国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一、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念及范围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念是对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进行的立法、司法保护和社会救济,以此保护他们的各项合法权利。被害人中当然包括未成年被害人,因此他们应该享有全部被害人权利。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的身体和精神发育还不成熟,刑事犯罪的不法侵犯是他们难以承受的,心理健康的重建也远比成年人困难。再者,未成年人还面临升学、工作,如果被害人的家庭条件不足以负担高额的治疗或心理干预费用,这对他们将来的学业、事业和生活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并且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
现在我国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范围还不甚明了,虽然对此的研究已经起步,但学界尚未有定论,而通常认为的权利保护,主要包括司法救济、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其中,司法救济主要是检察院、法院通过制裁犯罪嫌疑人来维护被害人的法律权利。国家救助主要是国家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包括法律援助、经济救助以及司法程序结束之后对其生活上的救助和心理上的疏导。社会救助则是非国家机关主导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以及经济帮助。
二、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立法缺陷
现实中未成年人受到刑事侵害的报道屡见不鲜,而且为人熟知的案件可能只是被媒体披露出来的一部分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未成年被害人的数量或许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7万人,起诉10.12万人。[1]
据调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人身伤害案件和性侵犯案件;受伤害程度以轻伤为主,但死亡比例仍占到26.5%,但案件调解率非常高高。在达成调解并获得赔偿的案件中,被告人都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能收获从轻、减轻甚至于得到免除处罚的利益。[2]可以想见,调解率高多半是因为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或者减少司法过程对于孩子的二次伤害,但这实际上这样做并没有维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引人注目的是,众多未成年人被害的案件里,未成年犯罪人不在少数。近年来,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常出现在社会新闻中,未成年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众面前,很多都引起了轩然大波。例如,2016年5月,16岁少女在教室里被同学王某强奸后杀害;2019年1月,湖南一个12岁男孩被13岁同学杀害;2019年10月,大连一14岁男孩杀死11岁女孩。在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鉴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的权利保护措施十分完善,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如何平衡往往很难把握,因此,在未成年被告人能得到特殊保护的现状下,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未成年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其中虽有一些条文涉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但都较为抽象笼统,很难操作。
刑法
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条文较为分散,其中,总则中规定的条款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倾斜性保护,主要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累犯、缓刑条款。比如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十四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等,而分则中规定的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虐待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则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比如强奸罪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大多是通过规定加重情节的方式实现的。
刑事诉讼法
2012年的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且是设立专章规定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建立“诉讼代理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等一些其他制度,规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打破刑事询问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紧张感。[3]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却一带而过,在刑事诉讼法中未见其他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6053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