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的法律构想【字数: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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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产生和特点2(一)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问题2
1.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2
2.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产生2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特征3
1.长期性3
2.不稳定性3
3.弱势性3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立法现状和存在的弊端3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立法现状3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所存在的弊端4
1.未能区分亲权与监护4
2.监护人制度不完善5
3.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5
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启示6
(一)国外有代表性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6
1.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6
2.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6
3.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6
(二)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7
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制度的建议7
(一)明确规定亲权制度,区分亲权与监护权7
(二)完善监护人制度8
1.设立专门机构担任监护人8
2.从立法上细化委托监护制度8
(三)建立监护监督机制9
1.确立监护监督主体9
2.明确监护监督人职责9
3.强化监督失职追究9
结论9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的法律构想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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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经历着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的变革,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的同时,城乡仍存在着鲜明的差距。因此,许多农村人口开始外出务工,到城市去寻找发展机会。但由于城市管理体制以及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子女无法随迁,故只能留在农村生活和接受教育。学术界和实践领域往往将这些被迫留在农村且长时间缺乏父母照顾的未成年人称之为农村留守儿童。有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8月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697万名,虽然与2016年相比,减少了205万,但在整个社会都在积极倡导家庭监护、保护儿童利益的今天,这一数量仍然很大,不容忽视。根据有关资料,90%以上的留守儿童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监护,其余由亲戚朋友进行监护。缺少父母的照顾与陪伴,留守儿童在出现问题时往往不能及时解决,极易出现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的现象,同时由于监护人疏于关注其心理健康,也使得留守儿童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值得社会各界加以重视,也应在法律上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产生和特点
(一)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留守儿童逐渐成为被大众所熟知的新型特殊群体,与留守儿童有关的各类话题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类特殊人群,农村留守儿童无论是在其范围界定还是监护产生原因上,都与普遍儿童的监护有所不同。
1.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对普通未成年人的监护条件的设定在法律上往往依据的是被监护者的年龄。但关于留守儿童的界定,学术界对之进行划分的标准则需考虑更多的因素,主要包括:留守儿童的年龄、父母双方的外出数量、外出的时间等,因此,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通说。
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年龄方面,将16周岁还是18周岁作为其界定年龄,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将18周岁作为年龄界限的学者主要依据的是现有的法律,我国《民法总则》将年满18周岁的公民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但与普通未成年人相比,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监护缺失、生活条件较贫困、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将18周岁作为界定年龄更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认为留守儿童年龄应为16周岁的学者则更多是从现实情况出发,根据我国留守儿童数据情况,从年龄分布来看,6到13周岁占比最大,其次为0到5周岁和14到16周岁。
在父母双方外出数量上,虽有学者认为夫妻双方都在外务工是认定留守儿童的必要要素,但从中国农村现有情况来看,一方外出务工与夫妻双方均外出、将孩子留给老人照看的比例不相上下,且父母一方外出同样会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
最后,有关父母外出时间的认定,大多数学者认为六个月比较合适,过短的时间对孩子的影响并不大,父母还是可以充分履行好监护义务,相反,外出务工时间过长则会导致孩子疏于照顾、缺失亲情,不利于其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综合各方观点,在笔者看来,“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应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与父、母单方或者他人共同生活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
2.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产生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现象,其产生不仅有家庭原因,同时更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下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也逐步加快,城市和农村在现代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发展趋势。其中,城市地区的发展大多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建设为主,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为其经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与之相比,农村地区的发展基本上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主,农业建设依旧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增长缓慢,我国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得不选择到城市务工,然而城市消费水平远高于农村,尤其是在最关键的住房和教育方面,若是由农民工带着自己的子女在城市生活,恐怕大多数人都难以承担高昂费用,因此大都会选择把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老家。
很多父母因工作需要无法长时间陪伴在孩子身边,有关子女的生活细节了解较少,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普遍认为自己的义务就是尽可能在物质生活方面满足子女的需求,而对于子女的教育问题往往以成绩为唯一标准。[2]由于缺乏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抚慰,长此以往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许多地方一直在积极解决、处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但由于大多只从表面入手,实际效果则不尽如人意。也有一些地区在积极倡导、努力说服家长尽可能全面有效尽到监护职责,但由于实际情况的限制仅在当时取得一定成效,等到时间一久便又回到了原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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