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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的制度建构西藏自治区为例【字数:10356】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随着研究我国的不断创新发展,党和政府为少数民族不同地区的快速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了很多方针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已经给予了大力的支持。现在,西藏自治区的社会经济,持续并且快速发展,全区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正在迅速增长,法律援助在西藏法制建设已成为日益突出的地位。在西藏地区进行建构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促进中国民族团结,维护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理论意义。 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地解决西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向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弱势群体提供予以帮助,为西藏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法律援助的相关概念界定2
(一)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2
1.国家社会共同责任说 2
2.完全国家责任说2
(二)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与受援对象2
1.实施主体2
2.受援对象3
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依据3
(一)理论依据3
(二)法律依据3
三、西藏地区法律援助概述4
(一)我国法律援助概况4
(二)西藏法律援助概况4
1.西藏地区法律援助发展历程4
2.2019西藏自治区“1+1”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概况5
四、西藏地区法律援助制度构建的不足 6
(一)机构设置较少6
(三)语言方面存在困难6
五、建构完善法律援助的解决建议 6
(一)增加县及以下法律援助机构6
1.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6
2.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6
(三)培养藏汉双语的法律工作人员7
致谢7
参考文献7
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的制度建构
——西藏自治区为例
引言
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在未来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下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的组织,特别是给农村地区的人们提供法律免费法律服务保护系统。法律援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教育援助两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在英国,法律援助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承担收入的政府资金问题的主要来源。随着中国设立联合国环境以及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公约,条约的实施,法律援助律师逐渐从个体的道德教育行为和社会主义行为的慈善组织,签约进入该国,以满足设计要求我们每一个国家公民的国际公约的责任,作为自己一个良好公民,以保护该国的合法利益应尽的义务,以实现学生平等。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人的发展规律,并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文化发展的法律传统的规则,如果你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国家的重要标志衡量法制建设水平和文明进步的程度。对于需要我们中国每一个公民,法律援助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条件“法律问题面前人人平等”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的重要思想保证。开始研究从上世纪有关管理问题的最终法律援助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并可以开始研究和分析的法律援助工作,他们可以通过更好地了解一些国外先进的技术,法律援助制度,证明法律援助正义,保护人权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说明建设我们的国家,需要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并开始法律援助解决方法的需要,找到生活困难的经济条件下,资金,程序是在这些专着到正字温家宝为代表的“与法律援助制度的中国文化特色的探索”和小杨“全国法律援助基础研究的理论”详细的研究系统。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实际生活问题,为了自己解决我们这些具体分析问题,刘玄重,程涛,薛飞,申宏伟,谁进一步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责任信息主体,法律文化资源等了专门技术研究。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中国西部,该区域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边远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相对较少的研究方法,法律援助研究工作的前辈结果是笔者查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一、 法律援助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1.国家社会责任说
2.完全国家责任说
国家对法律援助负有绝对责任,国家以经济困难或政党免收费用的形式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在日常活动中有效享有某些特殊情况下赋予的法律权利。企业社会责任的政府不能在有关法律援助的协调来解决,这些问题和法律援助是一个信息系统建设单独的行政权力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司法机构的立法,协调与合作。在19世纪中叶,英国之后,为资本结构主义市场发展的经济,法律援助被认为是保护中国公民权利的重要工作责任的国家,国家教育投入专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成为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生活保障制度体系部分。美国后卫成立人民公社在20世纪,凸显因为工资公社后卫学生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援助,从中国国家纳税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且,在70年代末,欧洲理事会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援助的法律援助部长宣布,不能被看作是慈善的一种经济社会主义行为,而应该是我们整个中国社会的责任。这显示了从最初的实现最终转化为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援助慈善机构的个人信息的道德行为。现代主义国家的责任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只有一个国家发展才能通过建立规范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经济社会救济。[1]
(二)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与受援对象
1.实施主体
2.受援对象
城市和农村地区居民的贫困家庭人口最低工作生活质量保障制度标准月收入不到两年的时间;城市居民领取最低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农村居民能够得到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享有“五保”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社会福利管理机构由政府养人;没有进行固定的残疾人的收入数据来源;公司的特困职工;特殊照顾,国家法律规定安置人员;接受国家政府援助的人员; 因自然生态环境灾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变得更加困难的人员;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协助的人员;其他利益相关材料确实证明我国市场经济基础建设困难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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