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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置换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字数:13188】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最近几年,政府在乡村土地的范畴推进了重要的政策——宅基地置换。宅基地置换是一种土地流转的形态,我国耕地和城市土地增减的变化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和农村一体化进程。然而在宅基地置换活动中,由于政府的相干制度还不完善的特点,还有农民的位置处于弱势的特点,农民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者和房宇所有者,他们在宅基地置换实践活动中的合法利益受到了破坏。由于政府在宅基地置换实践活动中拥有双重的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等的特点,往往会出现侵犯到农民合法利益的状况,因为这个所引发的社会得矛盾已经影响社会凝聚力和稳定。因而,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现在存在的宅基地置换政策和实践进行研究剖析,研究分析了宅基地置换中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情形,并从确定宅基地流转主体、明确宅基地置换补偿标准、加强政府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宅基地置换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宅基地置换概述2
(一)宅基地置换的背景与概念2
1.宅基地置换背景2
2.宅基地置换概念2
(二)宅基地置换的法律解析2
1.宅基地置换活动的法律基础2
2.宅基地置换活动的法律关系2
3.宅基地置换活动的法律本质3
(三)宅基地置换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3
1.宅基地置换活动能够优化土地的利用效率,缓和城市土地急切需要3
2.宅基地置换能够推动乡村城市化进程3
3.宅基地置换工作能够合理的均衡耕地数量3
二、农村宅基地置换活动的主要模式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3
(一)乡村宅基地置换的主要模式3
1.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3
2.成都“双放弃”模式4
3.浙江“两分两换”模式4
(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实践活动中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5
三、农村宅基地置换活动中的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所面临的挑战5
(一)在宅基地置换活动中某些政府与农民抢夺利益5
(二)农民在宅基地置换实践活动中权利的自主性遭到破坏6
(三)宅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基地置换活动中农民享受不到有效合理的社会的保障6
四、在农村宅基地置换活动中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建议6
(一)优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6
1.确定宅基地流转的主体7
2.明确宅基地置换的标准7
(二)加大监督政府的力度7
1.完善宅基地置换中的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7
2.促进建立服务型政府8
五、结语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宅基地置换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引言
我国的城市化阶段正在进行着快速发展的阶段,有了18亿亩耕地“红线”的约束,高效地使用农村宅基地是政府重视经济提高的最优选择,但由于相干法律的不完善、地方政府的强迫推动以及过于依赖土地经济、农民不足的维护权益能力的原因,在每个地方进行的宅基地置换实践活动里常见着补偿的标太低、“农民被迫进城”、 置换后农民的生存情况不好、利益的分配体系不健全等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1]在现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的缺点,所以大部分的农民把其宅基地当成抵挡生活风险最后一个护盾。
一、宅基地置换概述
(一)宅基地置换的背景与概念
1.宅基地置换背景
我国的发展问题并且必须重视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依据土地得问题安排的土地制度不只承担着城乡建设进行的使命,还推进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过程。土地是一种很稀缺的天然资源,有效、正当和科学地使用土地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质量和生产力提升来说有非比寻常的作用。[2]按照耕地和建设用地此你增我减的关系,在2008年,国家规定了18 亿亩耕地的约束,严厉管制了政府的建设用地的用量。在增多建设用地总量存在难处的情况下,想办法灵活使用建设用地已经成为缓和经济高速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需求量大,土地合理有效使用的矛盾的一种路径,但是,因为经济、政治、社会和体制缘由,乡村宅基地在复兴现有建设用地方面具备很大后劲。因而,在协调城乡兼顾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下,宅基地置换是乡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途径之一,来完成土地高效使用和农村的城镇化发展任务。
2.宅基地置换概念
对于宅基地置换这个概念,现在在理论和实践界还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因为地方政府在每个试点中采纳的详细置换做法都不一样,因而对该概念的了解也会有失误,然而,对各地的置换活动行为的普遍性进行完整的剖析,就可以得出相应的宅基地置换概念。本文所说的宅基地置换,是指在城乡统兼顾发展和新型城市化背景下,出于缓和城市建设用地紧张情况,能高效地使用土地。村团体和农民根据宅基地的使用的权利或发展的权利,再和地面上的屋宇交换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建造房屋的权利,进行置换后,农民集中在布局区域内的城市住房中,开垦了原有的住房用地,剩余土地由政府或村庄按照法律进行集体的转让或开发的行为。
(二)宅基地置换的法律解析
1.宅基地置换活动的法律基础
增加城市的建设用地,减轻和乡村宅基地的“你增我减”的举措是宅基地置换的法律根据。作为“占补均衡”和耕地弥补制度的中心机制,其核心工作是完成耕地之间的动态平衡,寻求用地需要与耕地维护之间的最佳平衡点。[3]经过新旧建筑的拆迁和土地的开垦,项目区的总建筑用地不会在继续增多,耕地面积也不会减小、生活品质不会降下来、土地规划会越来越合理。
2.宅基地置换活动的法律关系
把握宅基地置换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是探索讨论在宅基地置换活动中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前提,决定宅基地置换活动法律性质的关键是探索置换的主体和客体。
(1)置换主体
宅基地置换活动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程,有多个主体,包含了各级市的、县的和乡(镇)的政府、政府各有关的部门、房地产公司、村团体和农民。其中,三方主体是拥有某些权利和负担某些任务的人:基层政府、村集体和农民。政府是置换的发起者和参与者。一方面,政府经过行政举动来行使管理权,例如布局和准许屋宇用地置换名目,组织进行土地的开垦和土地的使用管制,并且村集体和农民成立对应的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政府通过与村集体签署置换协定直接建成置换关系,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村团体作为宅基地的所有者,在宅基地置换活动中拥有参加权和相干的收益权。[4]农民是宅基地使用的权利的所有人,农民有权利按照法律领有和使用团体所有的土地。因而,在整个置换过程中,农民应处于什么样的法律位置以及享有怎样的合法利益,应成为探讨宅基地置换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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