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资格权的界定及实现【字数:1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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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户资格权问题的产生2(一)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超标准宅基地的认可2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2
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界定2
(一)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法律性质的厘清2
1.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功能定位2
2.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不能定性为用益物权3
3.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宜认定为成员权3
(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权能范围4
1.宅基地分配请求权4
2.退出权4
3.政府征收补偿权4
4.村务参与管理权4
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实现4
(一)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取得 4
1.明确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认定标准4
(1)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权利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标准5
2.确权登记5
(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退出6
1.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6
(1)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退出补偿的标准6
(2)搭建宅基地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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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留机制6
3.确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反悔机制7
(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救济 7
1.行政救济7
2.司法救济7
四、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制度规则设计7
(一)增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7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8
结语8
致谢9
参考文献9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资格权的界定及实现
引言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开拓了新的道路。这也是继农地“三权分置”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宅基地“三权分置”将改变以往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局面,通过创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划分原宅基地使用权职能。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这一崭新术语首次出现于中央文件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无具体规定,理论上对此理解也是歧见纷呈。因此,厘清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内涵性质、消除理论上的障碍,进一步探索农户资格权实现形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户资格权问题的产生
(一)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超标准宅基地的认可
我国宅基地制度设立之初,经济建设尚在起步阶段。基于平衡土地公有化的改革举措与农民居住权利的保障,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质占据很大比重,宅基地的流转受到限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城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突出,一方面源于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居于外地,家乡房屋利用率降低。另一方面源于农村户籍人员尤以青年比例为重越来越来地倾向于在城市购买房屋,而他们部分在农村也保有房产。此外,在人口的自然消亡、房屋的继承、政策施行中的不严细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等诸多历史因素下,“一户多宅”现象屡见不鲜。[1]
超标准宅基地现象与我国“一户一宅”的制度要求相悖,然而当前宅基地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一户多宅”的问题。宅基地权利划分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制度已然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宅基地获取资格需要明确的法律指导,宅基地身份性权利也需明确,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运而生。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
城市日益增长的用地需求与乡村粗放式土地利用的矛盾日益加剧。城市住房需求不断增长。现行宅基地制度下,宅基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仅允许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不能出租、转让用于非农建设。村集体内部宅基地交易贯彻“地随房走”,村民可通过购买他人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甚至不乏有私下违规交易,私设房屋的情形存在。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提出有利于改变现行宅基地流转中的乱象。一方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有待实践探究及立法革新。城市人口在短时间内仍然不具有获取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条件,现阶段值得探讨的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户籍人口是否可以享有本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在浙江义乌,本村内部的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获取条件已扩大到市以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拓展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承认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有助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户可在保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前提下灵活流转宅基地,流转对象不再局限于本集体组织内部,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的交易成为可能。[2]
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界定
农户资格权的实践探索及法律调整机制的设置,依赖于对农户资格权法律性质的基本认识。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和权能范围是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进行界定的基础,研究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性质是构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制度及设计农户资格权入法的前提。
(一)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法律性质的厘清
1.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功能定位
我国现有宅基地制度的形成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从建国初期宅基地私人所有到公社化发展归国家所有,在1963年文件中首次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又在20世纪80年代后对宅基地制度加以完善,逐步确立“一户一宅”及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等原则,至此发展为现今“两权分离”的宅基地制度。现有宅基地制度在我国农村曾发挥巨大作用,凡农村居民都以户为单位无偿获得了可永久居住的土地,同时非农人口也无权以任何方式对宅基地占有。然而,在农民居住权获得高效保障的同时,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不得彰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提出,顺应农民日益增长的对宅基地财产性权利的需求,也将有效平衡农民居住权保障与宅基地流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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