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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刑事领域被遗忘权【字数:13394】

2024-11-02 12:4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被遗忘权从刑事领域衍生,却在民商事领域得到发展。欧盟法院进行被遗忘权司法实践之后,我国在近年也出现了被遗忘权第一案。显然,身处大数据时代,信息数字储存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失控的危机,被遗忘权的引入刻不容缓。作为回归,被遗忘权在刑事领域拥有其适用的空间。而该领域的被遗忘权和新闻自由、个人权益、信息公开等法益的冲突,需要我们审慎考察被遗忘权回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做出综合平衡。虽说我国目前尚未在司法中确认被遗忘权,但我们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指引下,遵循被遗忘权在刑事领域的原始样貌,能够在刑事领域进行合理的制度构想。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被遗忘权的缘起及其现状1
(一)被遗忘权的缘起1
(二)欧盟新条例关于被遗忘权的适用与限制2
1.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2
2.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2
3.被遗忘权的客体2
4.适用被遗忘权的情形2
5.被遗忘权适用的限制2
(三)欧盟保护被遗忘权的司法实践3
(四)我国首例被遗忘权司法实践3
二、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必要性4
(一)大数据发展的双向作用4
1.带来了信息失控风险4
2.促进刑事司法发展4
(二)我国现行法“被遗忘权”的立法缺失4
(三)与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精神相契合4
(四)切实保障言论自由5
三、被遗忘权本土化可行性分析5
(一)我国刑事领域被遗忘权的法律基础5
1.犯罪记录封存制度5
2.证人匿名作证制度6(二)国际社会形成了数据保护共识6
(三)国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践与被遗忘权的精神契合6
四、我国刑事领域被遗忘权制度构想7
(一)明确被遗忘权的边界7
(二)明确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7
1.被遗忘权适用主体7
2.被遗忘权的适用限制8
(三)与搜索引擎服务商开展公私合作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8
(四)增设网络空间禁止令9
五、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9 大数据时代的刑事领域被遗忘权
引言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我们的信息数字化储存、传播,大数据背景之下,被遗忘权这一新兴权利在国内外民商法学界引起极大关注。然而在其本源——刑事司法领域却被众人淡忘。刑事领域有空间且有必要重视被遗忘权的回归,这对于大数据时代切实地进行人权保障不可或缺。
被遗忘权的缘起及其现状
被遗忘权的缘起
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被遗忘权被定义为:“数据主体请求数据控制者无不当延误得删去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的权利(主体依法律规定撤回了同意或者数据控制者不具备继续处理数据的合法理由)。”[1]被遗忘权的立法规定可溯及至法国法,其概念是Right to be Forgotten,不同于现阶段学界对被遗忘权的定义,该条款给予服刑完毕的罪犯“被遗忘”的权利,即罪犯可将其犯罪、服刑的记录封存,帮助已受处罚的罪犯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该条款的意旨。[2]1974年,《罪犯改造法案》在英国生效,该法案支持罪犯的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被消除,从而使罪犯有权申请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而后,欧洲议会于1995年10月25日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令》,其中的第12条表示使用者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删除权。[3]2010年10月法国首先确立了“Right to be Forgotten”这一概念,其表示在经规定时间后或用户申请后,可强制通信和网络运营商删除相关短信和电子邮件。2012年,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简称GDPR草案)引用了该概念,并确立了“删除权和被遗忘权”。而2013年的立法提案用Right to be Erasure(被删除权)取代Right to be Forgotten(被遗忘权)。[4]2016年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中,又转而使用“被遗忘权”,并在其立法依据中明确表示,在网络环境中,可通过扩张删除权使用范围以强化被遗忘权。2018年5月,GDPR得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正式生效。
欧盟新条例关于被遗忘权的适用与限制
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
GDPR认定数据主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即社会中能直接、间接确认其身份或已确认其身份的自然人。据GDPR的规定,可确认身份的人为可通过主体的经济、社会地位、地址数据、文化水平、网上标识、精神状况、外貌特征等特有要素来识别的个体。该定义之中将“网络标识和地址数据”设立为可确认主体身份的要素,正是对现今蓬勃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做出的积极响应。
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数据控制者是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据GDPR规定,数据控制者指单方或与他人多方协作,决定信息处理规则的自然人、规制机构、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该定义具备如下深层含义。首先,数据控制者必须为对数据处理规则有决定权的主体,仅仅参与数据信息处理过程,无实质意义上自主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数据控制者。其次,欧盟将私人活动以及公共社会事务均纳入了数据保护范围中,因此数据控制者包含了私人性质的主体和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第三,只要控制者的数据信息处理规则由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决定,则数据控制者也相应地依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来认定。第四,只要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服务,即使数据控制者的服务器并非设立于欧盟成员国领域之内,也要受到GDPR的管制。[5]因此,即使是位于中国的腾讯、位于美国的亚马逊,也不得侵犯接受其服务的欧盟用户的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的客体
个人数据是被遗忘权的客体。据GDPR规定,个人数据为与主体关联的一切信息。[6]个人数据的范围十分宽泛,按表现形式可分为数字、图像、音频等数据;按内容界定,包括生活数据、经济、政治等数据;按是否公开界定,包括已公开数据和未公开数据。而本处个人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和私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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