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字数: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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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与特征 2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2
1、我国法律规定含义 2
2、学界的内涵争议 2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 3
1、作为公权利可利用的特性 3
2、作为私权利需保护的特性 3
二、 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存在的不足 3
(一)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保护范围不够明确 3
(二)立法体系尚不成熟 4
(三)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司法救济困难 4
1、个人信息侵权诉讼举证困难 4
2、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不明确 4
(四)个人信息监管不到位 5
三、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建议 5
(一)明确个人信息定义 5
(二)健全完善相关立法体系 5
(三)建立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模式 6
(四)构建政府与行业合作的双重监督体系 6
结语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手机、监控等智能设备已无处不在。这些设备可以将绝大多数人与网络信息相关的行为转换成代码,并存储在数据库中。大数据时代,商家使用特定技术方法对数据库中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客观分析,从而预测公众的行为习惯和生活偏好,进而可以使自己的企业获得极大的经济收入。这项技术明显改善了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空间,也为当下基本所有的社会生活都依靠网络,依靠手机等设备的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在大数据应用的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的监管不到位,相关立法所管辖的不足,数据和信息资源容易泄露等问题的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滥用严重,个人信息权在实质上难以得到切实稳定且合理的保护,各种信息的流通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及时寻求方案,解决当今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难的问题,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个人信息的内涵与特征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1、我国法律规定含义
我国多年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是相当完备的,有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我国的多个法律法规其实都有所涉及,只是受限于时代,我们的立法者们无法或者说难以以一种前瞻的视野确立个人信息的法律含义,过快的时局变化确实是一种立法阻碍。《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于相关内容的描述确实是相当抽象的,模糊而又不具体,难以实际应用[1]。个人信息权究竟是类比何种权利来进行定义保护,是传统民事权利还是迥异于曾经的民事权利[2],目前尚未可知。民法通则的本条规定,就好像一个公告声明,我知道这一回事,我也要保护这玩意,但具体怎么干,我也在思考。本条文可以说仅仅表达了立法者对个人信息的态度。而这种行为更像是以立法声明的形式来界定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3],而没有对其构成要件作进一步的解释。一些违禁行为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规范性内容,对本条的解释和适用也有失偏颇。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公众几乎不可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实现权利救济。
我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网络安全法》两部条文的内容都提及了个人信息,也都依照自己的理解对个人信息具体内容做了解释 [4],然而很可惜,二者的定义并不相同,《解释》对于个人信息的解释范围大于《网络安全法》的解释范围,其不仅仅包括的能够帮助其他人锁定某一特定主体的有关身份信息,还在此基础上又增添了能够认知单一主体活动的信息。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则是表明我国司法系统将会严厉打击个人信息犯罪,任何人受到相关侵害都有权依法申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5],但个人信息明确含义的缺失却使这两条法律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只能作壁上观,难以实际起到惩戒作用。
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在我们的社会实践生活中,在司法行政人员的具体应用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依然具有相当的难度。我们可以认为是个人信息权侵权类型的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模式,具有涉及广,调查难,取证难,诉讼难等多种困难[6]。但究其根本,还是相关立法的界定并不是特别清晰,相关理论也都有所缺陷,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多个法律法规都无法给出一个具体可执行,易操作,能判断的依据或者是说准则。多个法律规定的同一内容,也即是个人信息的含义,不是内容不足就是界定模糊,根本无法作为能够作为判断的依据。也即是说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需要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7]。
2、学界的内涵争议
学术界对个人信息的争议,其实主要可以分为隐私权和物权两种。
如果隐私权的概念直接包含了个人信息权的定义范围[8],那么在实践中,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把个人信息和隐私当作同一种概念进行保护。以这种思维来看,隐私权完全可以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上位概念,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将全面覆盖个人信息权。这在实践中将会极为有效,这一概念将会是见效最快的概念[9]。因为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已经有多年的相关处理经验。但这一学说一旦运用,将会涉及大规模的无关隐私的个人信息的认定问题,也即会极大限制了当今时代的信息传输与流通,大幅度降低经济效益。民众也无法对自身的信息进行利用。简而言之,就是利弊都不小,需要进行权衡才能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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