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认定研究【字数:11580】

2024-11-02 12:40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恶性家庭暴力案件频频被报导,家庭暴力给受虐人(主要是妇女)带来的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都是巨大的,有些受虐妇女无法忍受来自丈夫的长期暴力殴打,在丈夫处于昏睡等无意识状态时从受虐方转换成加害人“以暴制暴”杀害丈夫而锒铛入狱,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和标准域内外还存在许多争议,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其为故意杀人并定罪量刑,在现有的体制下受虐妇女不存在出罪的可能性。但是,受虐妇女往往是是在长期的、特殊境遇促成下的被动反击者,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小。因此,将这些特殊境遇下自我保全的妇女评价以严厉的刑罚不符合刑法的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本文从介绍以暴制暴行为概念特征开始,就此对有关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定性的域内外各种观点学说进行讨论,并提议从时间和限度条件出发将此类以暴制暴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为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提供一种定性的思路,以期待突破当前司法困境。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绪论2
一、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概述2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2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2
1.隐蔽性3
2.反复性3
3.残酷性3
(二)家庭暴力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关联3
1.受虐人无法摆脱施暴者3
2.社会管理相对滞后,寻求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3
二、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认定争议3
(一)传统正当防卫之否定3
1.防卫时间条件缺失的故意犯罪说4
2兼具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条件缺失的故意犯罪说4
(二)被害人过错说4
(三)防御性紧急避险4
三、域外受虐妇女以暴制暴处理的考察与借鉴5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5
(二)期待可能性6
四、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之定性 6
(一)暴力行为与防卫行为 7
(二)正当防卫在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定性之适用7
1.受虐妇女当时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7
2.家庭暴力的频率、严重程度7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3.受虐妇女的主观心态7
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7
五、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9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认定研究
引言
家庭暴力一直是全社会乃至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每年恶性家暴事件频频见报,甚至随着信息媒体的升级被曝光的数量呈现可怕的上升趋势。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追责难、认定难,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以及有关部门的不作为,间接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屡屡产生。全国妇联统计显示,中国的已婚妇女中30%曾遭受家暴,其中九成施暴者是男性,家暴是家庭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剧。从女性犯罪的的比例来看,现实中目前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受暴女性杀夫案件大约占到女性犯罪一半上,发生率惊人地高,以暴制暴已经成为女性犯罪的新特征。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往往只是被认定为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引发的受暴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缺乏特殊规定,无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还是期待可能性等角度来看,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完全不存在出罪的空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显然具有不得已性,她们并非社会秩序的蓄意破坏者,而是长期生活在一种高压状态下和精神恐惧中的自我保全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受虐妇女缺乏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她们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将其认定为有罪之人,是不合适的。这样不仅难以打破家庭暴力中受虐者的困境,也间接助长了家庭暴力施虐者的嚣张气焰,这使得司法实践与公众的的正义情感产生了矛盾,司法与民意之间出现了冲突。
本文将讨论多种有关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定性的理论学说,从而寻找如何为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提供一种定性的思路,希望能以此促进家庭暴力相关制度的完善,为受虐妇女寻求突破司法困境的道路,维护保障弱势女性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与民意得以有机结合。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赵国强教授认为家庭暴力行为是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的关系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或是基于某种亲密的关系而形成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成员之间,由一成员针对其他成员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故意实施的足以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如果按照暴力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类。多数的家庭暴力属于身体暴力,施暴者在实施暴力时观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对受暴者的身体实施了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指施暴者通过侮辱、谩骂、等方式对受暴者造成精神伤害和压力;性暴力的通俗说法是婚内强奸,指丈夫无视妻子的意愿和反抗强行进行的性暴力行为。值得一提的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冷暴力”在法律规范的角度上不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形式,法律依据中没有“冷暴力”的规范概念可循,“冷暴力”通常在现实中表现为不予理睬、拒绝沟通等较为缓和的形式,不符合家庭暴力的暴力内核。[]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实践中身体暴力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最为常见,伤害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属于不法行为。同时也最具有特殊性,是最容易引发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温床。其特点表现在隐蔽性、反复性、残酷性三个方面。
隐蔽性
中国传统思想“家丑不可外扬”根深于每个人心中,家庭的私密性让家庭内部成员产生暴力行为时,外人很难了解受虐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的情况。求助本身的困难加之取证难等原因,家庭暴力很可能因为没有外力的阻拦变本加厉。
反复性
一般情况下,一旦家庭成员中产生家庭暴力行为,很少会只有一次,而是在长期生活中反复出现。受虐妇女在个人、其他家庭成员和社会等的各种因素影响下,常常会选择忍气吞声或原谅施暴人之前的行为,久而久之可能会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反复进行施暴行为,这种日积月累的行为,使得受虐妇女承受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
残酷性
家庭暴力在亲密的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相比陌生人而言施暴者往往对家庭成员下手更重,并且这种暴力行为是很有可能重复发生的,在身体素质和生理的差异下经常使得受虐妇女头破血流、鼻青脸肿,如此严重的后果下施暴者却常常得不到合理的制裁,家庭暴力的残酷性显然超过一般的故意伤害。
(三)家庭暴力与受暴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关联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诱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605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