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及保护【字数:13405】

2024-11-02 12:40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法律应该怎样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是否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入著作权法的制度范畴?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人工智能投资者、编程者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但关于该问题争议颇多,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及其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文章以现有的著作权法理论及学界学者观点为基础,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法律应该怎样去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等问题展开研究。
目录
一、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 1
(一)学界的理论探讨 1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2
1.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
2.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3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分析 3
(一)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3
1.作品的定义 3
2.作品的构成要件 4
(1)“作品”的外在表达具有“独创性” 4
(2)“作品”必须由自然人创作 4
(3)“作品”是能够被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4
(二)独创性的认定 5
(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 5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探索——纳入邻接权保护 6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必要性 6
1.处理著作权纠纷的现实需要 6
2.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的要求 6
3.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需要 6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可行性 7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制度构建 7
1.邻接权的权利主体 7
2.邻接权的权利客体 8
3.邻接权的权利内容 8
结语 8
致谢 9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及保护
引言
任何事物从萌芽到成熟需要大量的技术的革新和时间的积累,人工智能也是如此。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人工智能的概念,由于受限于过去几十年的技术和条件限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制而未能出现快速的发展。而现在得益于全球互联的背景和越来越快的网络接入速度,人工智能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是人类提升生产力的一大工具。纵观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很多依赖人工智能算法的应用不断上架,无论是“AI换脸”、“AI文章生成器”、“机器翻译”还是“AI自动P图”等等,都面向社会大众开放和普及,越来越容易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开创了多样化的创新成果表现形式。法律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才能适应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减少法律纠纷。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并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使其适应国家法律政策,对其进行更好的管理是人工智能时代亟需思考的问题。目前已有很多学者去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和法律保护,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去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完善的速度跟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在实践生活中缺少法律指导,将会导致交易秩序混乱,阻碍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发展。文章将从社会现实问题出发,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方式,致力于减少相关矛盾冲突,保护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促进科技的进步。
一、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
(一)学界的理论探讨
从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看,人工智能是经过程序化、容量化信息处理计算的产出,其生成物是从智能数据库中进行智能化数据化处理,是整合数据归类化的物质化形式。[1]但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技术将知识输入机器,使机器变得智能,机器人也能够像人一样去认知和选择。毫无疑问,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差别将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渐渐缩小,在以文字、图片、短视频等为内容的“自媒体”热潮之下,“自媒体玩家”们会追逐网络热点,并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获得流量收益。但网民知识、逻辑水平参差不齐,通常“自媒体”发表内容之后并未说明内容系使用机器生成还是自主撰写创作,阅读的人实在难于区分。如果是机器生成,预设的关键词重复就会使内容产生一定的相似。
人工智能不断发展而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19年8月27日和2019年10月3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曾两次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征求意见请求,希望公众就诸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是否具有专利资格等问题发表意见。[2]
对此,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成为作品的学者认为:以“视为作者”原则为核心,构建新的著作权主体制度、雇佣作品制度、作品权属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应该对民事主体进行扩张,以致可以涵盖有生命的动物、也可以涵盖没有生命的人工智能等,使人工智能作为新的民事主体,能对人工智能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3]再者,不认可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可版权性,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保护人工智能作品, 不利于著作权法的发展,将会造成版权秩序混乱、版权纠纷增加之风险。[4]
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成为作品的学者认为:人的创造性思维,人的灵感与个性,是作品创作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物外观上和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区别不大,但就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来看,人工智能只能按照人类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进行计算并生成内容,其生成过程没有给人工智能留下发挥其“聪明才智”的空间,不具有个性特征。[5]因此人工智能的生成和个性化的智力创作本质上就不同,人工智能不可能生成作品。再者,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创新,但不管是动物还是机器,它们都不具备人的情感和思想,不会因外界的活动和评价而产生创作动力。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备成为作品的条件。[6]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605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