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研究【字数:10893】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现状 2
(一)域外实践 2
1.裁判预测 2
2.法学学术研究 2
3.一般法律服务领域 2
(二)域内实践 3
1.信息电子数据化 3
2.多样化诉讼服务体系 3
3.线上纠纷化解平台 3
4.裁判预测与监督 3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中的问题 4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数据资源量少且低质 4
1.法律数据数量少 4
2.法律数据质量低 4
(二)人工智能将引起诸多法律问题 5
(三)人工智能的算法具有局限性 5
(四)法律、计算机双栖人才的稀缺 6
三、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完善对策 7
(一)完备法律数据库 7
(二)明确司法人工智能的功能定位 7
(三)公开算法系统的运行程序 8
(四)增强司法人员对人工智能的适应能力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研究
引言
近些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乘着大数据的春风迅速发展壮大,人类社会似乎在一夜之间进入了“智能新纪元”,司法领域也貌似跟上了这一人工智能风潮。域外司法领域人工智能运用不断深入,与此同时,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人工智能在法律界的运用同样成为国内理论和法律实践领域的热门话题。理论领域中,人工智能这一新兴技术与传统理论之间存在很多争议。例如,人工智能给现有的法律理论带来了问题和挑战、人工智能实践中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有关的法律问题、在法律领域中应用人工智能的现实问题。而在实践领域中对人工智能风潮的追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领先于理论领域。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等相关中央文件的号召下诞生了智慧法院等规划方案。然而,理论领域如火如荼的讨论并不意味着实践上的有效展开,笔者认为,在人工智能司法领域的运用上,仍需保持理性、谨慎的态度,毕竟司法人工智能的现状并不如想象中的乐观,人工智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仅仅是司法人员用于处理机械性工作的辅助工具,无法替代法官。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现状
人工智能这一概念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之上,随着时代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其价值日渐凸显,各国纷纷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部署,以期抢占这一新兴技术的制高点。虽然对于人工智能,至今缺乏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学界通常认为,若一个计算机系统能做人需要智能才能做的事,一般便认为这样的计算机系统具有人工智能。[1]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对人工智能的运用日益深入,其对司法领域的介入,域内域外皆然,虽然程度不同,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
(一)域外实践
域外司法领域对于人工智能的运用主要集中于裁判预测、法学学术研究与一般法律服务等领域。
1.裁判预测
2016年,IBM公司研发出了世界首个人工智能律师——ROSS,现就职于纽约Baker&Hostetler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处理公司破产案件。ROSS可以与人类对话,具有法律检测、法律备忘录等功能,能够分析案件关键要素,在以往判例上寻找答案,其曾于纽约的律师就法律问题展开比赛,其判断准确率高于人类律师20个百分点。在预测案件判决结果上,人工智能也大放异彩。美国伊利理工大学与南德克萨斯学院曾利用1791年至2016年的美国最高法院数据库,开发了一种算法,这一算法重复了过去两百余年来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28000项决定和240000次投票,正确率达到了75%。甚至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在裁判预测上的能力已经远胜于人类专家。[2]
2.法学学术研究
Waston系统是IBM公司研制的认知计算系统,其已被汤森路透公司用于法学学术研究之中。Waston系统的Q&A技术亦被纽约的律师事务所用于破产法律的研究中,该系统能够自动识别法律信息的重要程度,以此提高律师在检索案例时的效率。[3]
3.一般法律服务领域
美国的某些州正在运用一种名为COMPAS(全称为Correctional Offender Management Profiling for Alternative Sanction,可译为惩教人员替代性制裁管理分析)的风险评估工具来帮助法官确定刑期,这种算法可以根据犯罪者的笔录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数据来评估其再犯风险。由于其可以广泛用于法庭审判、监狱管理的便捷性,颇受司法机关的青睐,不管是在庭审中确定刑期,还是狱中作出假释与保释决定都可以使用该算法。[4]除此之外,在一般的民事法律领域,大量企业已经将过去的人工审核改为了运用人工智能来审查合同。
(二)域内实践
国内司法人工智能的起步虽然较国外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当前这种成效主要体现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所推出的各项技术上,仍是作为司法辅助的有限运用,其形式主要有:
1.信息电子数据化
信息电子数据化是指将过去法院采用的纸质档案、录音等非电子信息转化为节省空间且容易复制的电子数据。当前常用的有电子卷宗生成技术,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建立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的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在全上海市推广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法院在各个办案流程环节中产生的诉讼文件,都必须同步转化为电子数据,纳入法院案件处理系统中。[5]信息电子数据化其目的是将法院的办案方式由传统的线下、纸质化转为线上、电子化,看似利用了人工智能进行数据处理,但其中并没有由机器进行自主思考后提供的“新知识“,其实质依然是由人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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