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字数:16866】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理分析 1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价值 2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涵 2
二、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实践审视 4
(一)独立董事法制化实践进程 4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践行的现状 4
(三)司法中独立董事责任追究的现状 4
三、关于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不足 5
(一)法律体系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内容不健全 5
(二)任职资格规定缺陷难以保障独立性 6
(三)产生机制不合理影响独立性发挥作用 6
(四)激励机制不健全削弱独立董事独立性 7
(五)与监事会在职权上重叠和冲突阻碍独立性发挥作用 7
(六)追责机制不健全阻碍独立性发挥作用 8
四、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实现路径的研究 8
(一)提高法律效力细化具体内容 9
(二)任职资格严格化 9
(三)创新独立董事产生机制 10
(四)规范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10
(五)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分工 11
(六)完善独立董事追责机制 11
结语 12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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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引言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行使职权的基石”,主流观点认为董事会的独立性己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实现分权制衡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探究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理依据是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困境的前提。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价值
独立性作为独立董事履职的前提,一旦独立董事离开“独立性”的特征,履行职能、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就会失去保证。在独立董事制度下,独立董事可以突破传统董事会制度惯性思维的束缚,达到防范公司管理层职权滥用的效果,营造良好的公司内部氛围。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1]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平价值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作为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加上独立性的特质,使得独立董事能够独立进行判断,并基于这种独立判断参与决策,有效平衡公司治理中不同机构的关系从而保证公平。能够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机构人员中依照自身的独立性进行客观的处理应对,从而实现独立董事的公平价值。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还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形,控股股东掌握的权力过大,在表决和决策时,易出现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况。而具有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则凭借自身独立于大股东的特性不受其权力影响,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从而可以作出公正的决策,以独立人格制衡公司内部的权力,达到限制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效果。这一点也正是立法者在公平价值指引下设计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体现。同时,确认和维护独立董事的权力,保障其独立性,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使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
2.秩序价值
独立董事对于建立和维护公司权力运行秩序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上市公司发展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将不断增强。独立董事作为外部监督力量对于公司维持良好的治理运行秩序来说作用重大,即一旦独立董事失去了独立性,公司经营权力由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利益无从保障,势必会造成秩序破坏,使经济长久稳定发展受到威胁。而通过独立董事发挥独立性,可以实现法对权力运行秩序的维护功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有效限制大股东权力滥用,合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独立性能够调控上市公司经济活动,监督公司各方在经济活动中的偏离正常秩序的行为,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大环境的经济秩序。使得上市公司内经济运行摆脱大股东操作的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体现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秩序价值,同时也是独立董事相关法律实施的目的价值。
3.效率价值
具有独立性的独立董事能够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减少代理成本,从而实现其效率价值,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独立董事有利于提高这些企业的资本运作效率。[19]独立董事是对上市公司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的完善和补足,通过以效率为取向的制度改革和建构,创设独立董事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结构,为上市公司设立最有效率的决策监督模式,从而保证让经营者不会背弃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方利益的一致,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正是对效率的推动和促进。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涵
本文要探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首先要做到对独立性进行理解阐释。能相对公司保持自己的独立是独立董事被称为“独立”董事的条件。独立董事需要在身份、业务、财产关系等等方面呈现出独立,而且人情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上要同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管割裂开。独立性是要求独立董事做出的决策不为公司人员干扰,以知识和经验为依靠从而做出判断,寻找具有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特性的最有利决策。
1.学理表述
表述独立性学理内涵,主要从对象和内容两方面进行探究,其中对象是指独立董事所要保持独立的主体,内容是指独立的具体条件。
首先,独立董事独立的对象大致包括股东、管理层、公司。不同国家对独立性的对象要求也存在差异。独立董事最早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采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且股权分散,公司权力包括被赋予董事会的权力都主要集中在管理者手中[2],因此美国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限制强调在与管理层的隔离上,而没有严格独立于股东,也就是独立性对象比较狭隘的一种独立。我国独立董事独立的对象既包括管理层又包括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股东也不具备资格。这与我国股权集中的现象有关,规定这种独立的对象也是为了适应我国上市公司行政治理向经济治理的转型。我国对独立董事独立对象的严格限定,符合我国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的现实情况,只有将独立董事的身份首先与大股东隔离,才能进一步落实独立性,回归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解决本土法律制度中难以遏制大股东权力的局面。相较于美国的独立性对象,我国更为严格的对象限制能够更加充分的诠释独立董事客观独立的身份特征,丰富独立性内涵,符合法理上的权力分立、制衡原则。因此对于独立性对象的规定,既要符合法理学上的权力制衡,又要考虑现实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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