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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农产品风险管理【字数:7719】

2023-04-14 14:4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保险+期货”农产品风险管理
摘要
解决好农业、农村问题是是做好“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模式来推动其发展。过去单纯依靠政府补贴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也不符合市场化的规律。因此我们需要研究新模式、探寻新的发展方向,“保险+期货”模式就就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期权等制度问题。提到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创建设置更多农产品期货品种,稳定的逐渐扩大“保险+期货”模式试行范围。同时,在2019年的相关文件中也提到类似问题,不仅要增加新模式试点,还要支持推动相对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进行上市。而“保险+期货”的试点工作近些年取得很大的成绩,有效的管理了农产品价格风险,保障农户收入的稳定。但是也存在着产品种类少、成本高市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篇论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阐述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基本概念和操作路径,通过案例分析了其实际应用情况和从在的不足和改革方向。最终得出这一模式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更好的推广这一模式上做出努力。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产品,期货公司
  第一章前言
  1.1“保险+期货”概述
农业农村问题是十八大以来备受方关注的重大问题农业问题也亟待各种新的制度模式来解决。农业补贴政策等由于价格机制等问题,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不符合现阶段的发展需要,而发展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就需要给农户提供收入保障,而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模式正式符合现阶段发展的理想模式。过去,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主要开展现货模式,由于缺乏相关对冲工具,并且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标的受到政策限制,保险公司只能选择风险自留。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行业日渐成熟,期货市场正规稳定,期货实现现货价格发现功能,越来越多农户、上下游企业采用期货进行农产品定价。而关于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从2015年开始,在大商所的有意推进下,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联合,开创了全新的“保险+期货”模式。到了2016年,大商所就立即在黑龙江、吉林等多个省份开展了总计12个该模式的试点项目,之后便不断扩大涉及的农产品种类和地区越来越多,这是各方服务三农的有益探索。
  第二章关于保险+期货的相关政策及研究意义
  1.1相关政策
对于保险+期货模式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其发展:一、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2014年,国家取消了大豆和棉花(15385,40.00,0.26%)的临储政策,面对日益加剧的大豆价格波动,迫切需要价格保险等为其种地卖粮保驾护航。在新的政策环境下,期货公司发挥专长,以“保险+期货”试点为抓手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有效途径。二、依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服务三农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有巨大的保险潜在需求,因此农业保险业务才能够持续飞速发展。在2015年,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三个部门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拟订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表明,国家将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改造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定下基调,服务三农,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各级政府单位从其地方财政中取出部分资金,作为保险的补贴。为了能够更有效的为农业供给侧改革提供服务,相关交易所也会为农业保险提供部分补贴。政府所下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将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与农户三方面紧密联合。农户因为有了补贴后保险价格便宜,能够带来一定的保障需求量,保险公司作为中介能够有效的串联各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凭借金融工程技术更好地在市场中实现风险分散。因此“三农”保险逐渐成为脱贫的中坚力量。也更具研究意义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是乡村振兴是国家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农民收入,优先发展农业,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实现乡村振兴农民富裕。而保险+期货这一模式的最终受益是投保农户,在农产品因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风险带来价格风险时保险就可以抵御这种风险,再价格下跌时农户获得赔付。使用“保险+期货”模式后,保险公司以期货价格为标,能够方便其进行定损,再通过风险转移,将其所需要承担的部分风险转嫁给期货公司旗下的风险管理子公司,而子公司也能够更有效的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从而将其所需要面临的风险减小,进一步扩大发展农产品保险市场。但是目前规模小、模式比较单一需要更规范的市场准则和更易推广的商业模式。但是目前规模小、模式比较单一需要更规范的市场准则和更易推广的商业模式。
  第二章基本概念和操作路径
  2.1基本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所签署的合同上规定的协议,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投保费用,合同上会明确标明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如果事故真实发生从而导致投保人受到了财产损失,那么保险人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当投保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满足合同内容中标明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也需要给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资金。因此,从这种角度上来说,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期货:期货(Futures)与现货之间差别极大,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现货指的是实际存在的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而期货主要包括的并不是真实的商品,而是以棉花、大豆等常见产品或是股票、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被用来当作标的物品既可以是某种实际生活中的商品,也可以是一些常见的金融工具。农业保险,简称为“农险”。农险具体指的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一种保险。当相关生产者在进行种植、畜牧等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其受到了自然灾害、身患重大疾病等包含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那就可以获得保险金,从而获得一定保障。场外期权:具体指在不是交易集中进行的场所中完成的未达到标准的金融期权合约交易。场外期权相比于场内期权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所进行的期权合约是非标准化的。对冲风险:具体指找出与标的资产收益变化负相关的另一种资产或是标的衍生产品,对其进行一定投资购买,进行对冲从而消除标的潜在风险损失,是一种对风险进行人为管理的策略。
  2.2“保险+期货”模式概念
概念:“保险+期货”是指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的方式,向期货公司或其下属分支公司购买相关产品,从而形成对冲保险风险。通常情况下,投保后标的选择就是期货的品种,其中大部分都是农产品类期货。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如果发生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期货价格变动,保险人就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向被投保人支付由于期货价格变动导致的损失的保险赔偿金。
  2.2操作路径
操作路径:整个过程主要囊括了四个主体,分别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对期货相关农产品的整体生长周期以及其实时价格波动进行了解,将农产品期货市场中的合约价格作为保险的赔偿依据,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而农户们通过政府的农业补助,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就可以购买保险,从而保障其能够获得一定收入。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如果最终实际的价格低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价格,那么农户就可以获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通常行业内都将保险有效期间内,目标期货的最终收盘价作为其进行理赔时的价格。其次,保险公司可以从期货公司处购买场外看跌期权,将部分风险进行转移,期货公司在得到相应的权利金后,对在场内完成交易的期货合约进行风险对冲。当销售目标期货的价格下跌时,期货公司可以将从市场内所获得的收益,用来支付购买了场外看跌期权的交易人的损失,从而有能力支付给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款项。由于风险较大一般由注册资本较大、拥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进行。在“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扮演了中介的角色,将原本关系疏远的农户和期货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单将原来疏散的、规模较小的相关农业生产单位聚集在一起,共同达到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保险公司本身并不需要承担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而期货公司则成为了实际的风险承担者,期货公司可以通过期货期权将其所需要面临的风险分散到其他各种金融衍生品市场,从而也起到了保险效果。

  2.3发展现状
目前相关公司通过应用分散风险机制来引进期货市场,使得其能够高效运转,这一举措改进完善了相关市场体系,不仅优化了整体市场的运行效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公司减少了交易成本。这几年中,随着期货公司在产品定价与风险对冲方面的技术逐渐发展成熟,期权买卖之间的差价慢慢减小,“期货+保险”的费率明显降低。据大商所统计,玉米在这几年中价格险的平均费率大幅下降,在2016年,其平均费率为7.94%,到了2018年,平均费率只需要3.1个百分点。同时,其收入险的平均费率也在这几年中有所下降,在2016年时为7.6%,经过两年的变化后,到了2018年该费率已降低至6.27%。这样的费率水平已经基本能够和境外成熟的市场相媲美。如果相关公司在日后推出更多种类的场内期权,那么对冲成本就会再次减少,费率还会进一步降低。
  第三章 保险+期货模式的几种主要模式及优势
  3.1主要模式
保险+期货的主要模式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将农产品平均价格和期货市场合约价格作为理赔价格。在保险+期货/产量模式中,期货公司会将相关产品的产量指数引入期货收盘平均价格,如果相关农作物产量减少,用于进行理赔结算的期货指标就会随之下降,投保人就可以获取用来弥补农作物产量减少所带来的损失的额外赔偿。由于农产品产量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关系很难直接确定,目前为止投保人还无需为此支付额外的保费,也就是说,期货公司将无偿承担产量波动带来的风险,所以,这种模式虽然能够提高投保人的收入,使其有所保障,但是对于期货公司来说较为不利,无法在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在保险+期权/期货的方式中,保险合约通常
以规定时间内白糖的单价当作理赔账款的价格,如果产品的价格有所上涨并达到了理赔条件,那么将以结算时的金额为标准进行理赔,对蔗农的损失进行补偿;并且当价格下降时,期货公司也会以这项规定为标准对糖厂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糖厂和蔗农在价格方面的保障方面正好相反,这两种保单可完成风险对冲的效果,使得期货企业花费少量的费用来对蔗农的收入提供一定的保障,是十分具有借鉴意义的。以“保险+期货+互联网”和“保险+期货+订单”这两种模式为基础引进新的第三方,能加大风险分散的区域;并且在线上平台营销的保险不会受到地区因素的限制,能把产业的风险扩大到全国的区域,继而减少保费;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和农户签订订单时,如果在保险期内,那么将在最低价格的基础上以市场价对农产品进行收购,如果农产品的期货价格和保底价相比较低,那么期货公司将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这种方式会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不一致带来的损失进行承担。
  3.2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势
“保险+期货”是对农产品的价值进行担保的重要手段,是对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的一个创新,是农业供给链进行结构化建设的一大保证。“保险+期货”是个体农户或者农村合作社在保险公司购买的期货类型的保险服务,对产品的价格方面进行一个风险的规避,保险公司经购进期货行业外部的相关产品进行风险的转移,对农产品下降的风险进行二次规避。期货企业以一些关联的套期保值活动来完成风险的转移。由此可得,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个体农户或相应的农村合作社互相联系起来,打造了一个利于风险分散式的组织结构“保险+期货”与其他期货或者期权工具相比,其不需要占用农民的保证金,农民更容易接受。“保险+期货”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能够对接农产品期货市场与农产品价格保险机构,是服务于现代农业的新产品,能够在不违背市场价格规律和国际市场贸易规则下稳定农业发展。“保险+期货”通过期货市场和相关农产品的价格转移,对传统价格体系中的风险进行弥补,避免内生机制缺点,能够将价格保险扩散到各类农产品中,实现险风转移。“保险+期货”的推广,能够推动金融市场和经济体制的发展。从农业现代化角度货“保险+期货”模式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保险业和期货的相互合作,不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应对价格变动风险的保障措施,同时也为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市场化渠道;另一方面,“保险+期货”打造了比较系统的外循环市场化偿还系统,对农户可能会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共同面对农产品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将市场价格调控作用发挥到极致,实现农业市场化发展和农民稳定收入的双重目的。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角度分析,“保险+期货”能够促进国家战略目标的落实。当前存在的托市收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价格扭曲,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大大下降,政府不得不将大量资金花费在储备和流通环节方面,对增加农民收入所起到的效果较小。相比而言,如果利用“保险+期货”的模式,根据农户的投保面积进行补贴,不仅能够从总量上控制资金的规模,而且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高补贴效率。另外,通过“保险+期货”模式,锁定农户种粮收益,客观上能够保证政策的落实,稳定农业发展,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保险+期货”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扩大金融业的规模。“保险+期货”的出现使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能获利。对于保险业务来说,不仅是业务规模的扩大,还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来实现“再保险”。衍生自“保险期货”的巨灾证券可以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提供更多的渠道。对于期货市场来说,以价格保险为纽带,可以实现期货市场与农业发展的对接。对银行来说,“保险期货”的收益可以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抵押品,缓解农村信贷风险控制的难题。
  第四章基于某期货公司“保险+期货”玉米项目的案例分析具体操作流程
  4.1“保险+期货”业务实施方案
4.1.1项目品种的选择玉米是我国产量最大的农作物之一,种植规模大且相对集中。东北作为最大的玉米生产基地年产量高达2亿多吨,品质好、产量大多用于市场交易。但是农产品的价格波动会影响农户生产积极性,利用保险+期货模式可以做到规避风险,不损害农户种植积极性对农户收入形成保障。4.1.2项目参与主体第一,服务对象。在黑龙江实行的“保险+期货”玉米项目是国家级的贫困县试点。首先,需要和黑龙江的农民合作社达成相关的协议,并和该地区的贫困县展开“保险期货”的签订。这个试点合作社位于哈尔冰,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在这个项目中,合作社是玉米价格保险的需求者。有必要为合作社在2017年产出的玉米进行商业上价格的保险进行购买,保证农产品的价值不会亏损。第二,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是本项目的合作伙伴(以下简称人保大连分公司。人保大连分行向合作社出售保险,然后购买场外期权进行风险转移,以防止市场价格下跌。人保大连分公司实力雄厚,优势明显。人保大连分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尝试发展“保险期货”业务的保险公司。2015年和2016年,人保大连分行分别参与了主要商业银行的玉米、大豆以及鸡蛋方面的保险协议,有着一定的行业经验,还在全国的保险行业中进行了大力推广。第三,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玉米试点项目的企业是H期货公司,他是我国最早提供定量投资的期货企业之一。H公司从2008年至今,长期为投资者们保证定量交易解决措施而努力,成为了行业的领军者,给场外衍生品的期限保证提供了大量的条件。Q企业是H期货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具体是针对H公司的“保险期货”相关业务展开比较具体的措施。
  4.2项目具体方案
4.2.1保险公司产品设计过程人保大连分公司作为项目运营的主体,将进行试点项目。农户个体和农村合作社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之后产品的价格方面出现动荡的风险将转移到保险公司方面,保险公司会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风险保证。在合同的期限内,如果实际的市场价格低于合同规定的价格,保险公司会根据签署的合同进行一部分损失的赔偿。在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保险服务期间,保险企业作为参与方加入到套期保值。通过农产品价格的变动、保险有效期、国家扶持政策、地区价格的差异等方面,对我国未来相关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一个预测。并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企业报价外的层面看待跌期权,产品的期货券是以自身的风险目标为基础进行购买的。在合同的期限内,一旦农产品的价格下降导致相应的赔偿,期货公司能在相应的期货期权中获取相关的收益。(一)产品设计人保大连分公司根据农产品周期风险给黑龙江农业合作社制定保单,用于预防价格下降导致的风险。保单的主要方面有:投保人信息、保单生成时间、保险期间、保障内容以及参考价格。
  
  (二)确定理赔参考的价格:理赔参考价格是根据大商所玉米期货c1801条约2017年11月期间各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加权平均在确定的。4.2.2期货公司场外期权设计这是一个以期货价格为目标的场外交易期权。通过关联期货公司农产品场外看跌期权产品,进行风险转移和成本锁定,确保PICC财产保险公司的基本收入。该玉米项目的看跌期权定价适合采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4.2.3形成风险对冲在期货公司得到相应的资金后,会在场内的期货合约中展开风险的对冲。若设定的期货价格降低时,期货公司将会从相应的期货市场中得到相应的利润,进而对看跌期权的损失进行支付,继而给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赔偿额度。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会把农产品价格的风险转移到股市中的散户。并且使用期货和期权的一些公司,使得投机者得到投机中的杠杆效应,继而将得到很高的收益。
  第五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5.1试点推广存在的问题
5.1.1适合进行操作的范围十分有限期货一般以大宗商品作为交易对象,目前的交易保障规模都很小,但对于价格波动大的很多农作物都急需要价格保障,比如一些水果、蔬菜、生鲜产品很难再期货市场上市,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而现在这一试点多在东北、新疆等农产品商品化率高的地方推行,推广范围很小多是与合作社进行合作,普通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更差,但是却没有更好的风险防御机制,就这一点来说“保险+期货”模式对农产品风险管理的覆盖面是很窄的。5.1.2保障水平低,投保人需承担基差带来的风险在目前的期货价格保险层面,投保人必须对产量和基差的风险进行承担,会导致保险的效益有一定的降低。而从产量风险方面来讲,国内农业方面受到的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但是试点农户的种植能力相对较高,抗自然灾害的水平也比较强,但因为减产程度很大,使得“保险+期货”试点没有完全的完成收入保障的目标。在基础风险方面来讲,因为产品的品质、营销区域和交货时间等方面的原由,导致了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中有着较大的差异。就国内的期货行业来看,因为投机的交易行为发生的很多,使得这种差异表现得非常明显,这对农民的收入也有着一定的影响。5.1.3我国现阶段农产品期货市场不完善“保险+期货”模式下保险产品的设计取决于为了规范期货市场的运行,必须价格发现功能是有效,期货价格必须是权威的、有效的和有保险的。只有这样,公司才能设计保险产品。期货市场中的价格发现有效绩效的先决条件是足够的市场信息,这应该期货市场必须能够收集来自不同行业的大量交易。尤其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因为中国的农业生产小规模、欠发达的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对粮食安全的关注作为农业生产者,从整体上考虑实施的价格干预政策大多数中小企业和经营者长期不能有效参与。严重影响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场外交易期权有独特的缺陷。它们都不是在中央交易平台的单对单交易中进行的,之关系到三个方面,就是买方、卖方还有中间人,或者只存在买卖双方。并且,场外期权的束缚是因为场外期权一定的风险,可细分成操作层面、市场层面、法律以及信誉层面。5.1.4保险+期货模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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