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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收入水平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研究【字数:10340】

2024-02-25 13:0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江苏省于2010年正式开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文章通过分析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状况,在江苏省南京市周边试点农村地区实地调查,并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析农户收入水平对其愿意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显著性,判断农户收入水平是否对愿意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影响。结果证实,收入水平与愿意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成正相关关系,低收入水平是其愿意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障碍因素。最后在文章基础上提出了有助于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引言1
二、文献综述2
三、江苏省农户收入水平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现状分析3
(一)江苏省农户收入水平现状3
(二)现阶段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种类3
(三)江苏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有利因素4
(四)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5
四、农户收入水平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的实证分析5
(一)研究假设5
(二)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5
(三)农户收入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6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8
致谢8
参考文献9
农户收入水平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以江苏省为例
引言
引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金融和小额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比其他金融扶贫方式更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具有保费低廉、保单通俗、保障适度、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农村地区低收入人口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为低收入人口防范人身安全风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是为了帮助农村低收入群体防范及抵御某些特定人身安全风险,依照人身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程度,按一定比例定期收取少额保费的保险。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销售的商业寿险产品保费较高,在一些低收入农村地区销售较为困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是基于人身安全风险保护的保险产品,保费低,操作简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单易懂,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农村低收入群体,在农村低收入地区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
我国保监会在2007年专门成立了农村小额保险可行性科研小组,以针对保险在农村地区无法全覆盖的情况。最后经过长时间的走访调查,总结经验,并且借鉴和我国相似国情的国家的发展情况,最终提出了“在中国农村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的结论。这个结论就相当于国家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交了可行性报告。最后科研组详细探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思路,最终在2008年,国家推出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农村地区由于低收入群体知识水平普遍不高,缺乏保险意识和抵抗风险的意识,大多数低收入者都会低估人身安全风险带来的破坏性后果,从而对自身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这就使得我国大部分低收入群体暴露在各种人身安全风险之下。当出现人身安全的损伤时,低收入家庭往往支撑不住事故所带来的打击,直接导致家庭的一蹶不振。这就需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来填补这个空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以减小农村金融排斥带来的经济负面影响。农村金融排斥指的是金融机构和企业为了其自身迅速发展,排斥对特定地区提供服务。这就导致了农村地区无法获得基础的金融服务。学者何德旭、饶明(2008)通过研究表明,由于我国城乡金融资源分配不合理,农村金融排斥现象逐渐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受农村金融排斥现象而滞后。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本身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风险,但事实上农户还是因为收入水平过低而买不起或负担不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容易受人身安全风险影响的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人身安全风险保障。而正常商业人身保险价格偏高,对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较大,这就导致农村低收入人群缺少有效的能够保障人身安全的保险产品。许多低收入人群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因为他们在有隐患的非正规经济中工作。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弥补了这一空缺。江苏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位于全国前列,截至2018年,江苏省城市规模达到了68.5%,城市化规模较高,但是和城市居民比起来,江苏省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依旧较低,目前为止还有很多低收入群体被排斥商业人身保险之外,缺乏抵抗风险的手段。低收入者无法得到充足的人身安全保障。江苏省于2010年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地区农户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农户收入水平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购买意愿是否有影响,根据分析结果给出江苏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相应建议。
二、文献综述
农村的低收入人群抵抗人身安全风险的能力较弱,采用何种方式来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如何增加农村低收入人群抵抗风险的方式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国外学者对小额保险的研究起步要比国内早,国际扶贫协商小组(CGAP)在2003年指出了小额保险是用定期支付的、与所保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成本相关的保费为低收入人群换取的针对特定危险所提供的保障。Craig Churchill(2007)Ⅲ同样提出了小额保险商业性和公益性这两面性。Ahmed(2005)通过对孟加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提出了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人身保险的政策建议。Cohen and Sebstad(2005)对小额保险应当保障的目标人群划分提出了意见,并指出商业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产品应符合低收入人群的需求。Craig Churchill(2002)认为农户收入的高低,是影响农村小额保险需求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Giesbert、Steiner(2008)经过研究指出了小额保险销售量不高的原因:首先是很多低收入人群没有接触过任何金融服务,其次是其他金融服务工具对小额保险具备代替性,所以其对小额保险了解程度较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各商业保险公司收集的数据不充分。林曦和林毅(2008)提出,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抗风险能力较低。严国柱(2009)指出,由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控制将面临更高的要求。李喜梅(2009)认为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公司无法承受农业中较高的自然风险,国家对于农村小额保险各方的补贴能提高参保率和覆盖率,但还是无法分散小额保险的风险。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低收入人口较多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由于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导致农户买不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买的起但是对家庭经济负担较大,这就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来了较大的阻力。高峰和王珺(2008)指出较高的保险成本和较低的农村收入水平是影响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曹晓兰(2009)从经济学的层面出发解析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供需矛盾。徐淑芳(2008)比较分析了保险发展经营模式,得出结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有效增强农村低收入人群抵抗人身安全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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