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对中国股波动性的影响【字数:8905】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2
一、 研究背景 2
(一)发展历程 2
(二)发展特点 2
(三)特有风险 3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3
二、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理论分析 4
(一)两融交易对股票市场波动影响的理论 4
(二)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机制 5
三、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6
(一)数据来源 6
(二)指标选取 6
(三)VAR模型分析 6
四、结论与建议 11
(一)研究结论 11
(二)建议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3
融资融券对中国股市波动性的影响
投资学 陈牧风
引言
引言
两融交易是最重要的信贷业务之一,指的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缴纳保证金或可充抵证券作为抵押品,如融资即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来购入证券,届期偿还并交纳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融券即投资者从证券公司那里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到时偿还同种同量证券并交纳相关费用的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此项交易机制的引入使得交易的选择方式更为多样化;对于经纪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新业务获得更多收入;对于A股市场来说它结束了单边做多的旧局势,并有助于真实高效透明的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两融交易,尤其是融券交易,使得资本市场从此可以通过双向机制在价格中反映利空信息,大大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
两融业务也有其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风险性的一面。因为其天然具有高财务杠杆的特点,不仅短期会带来投资盈亏的放大,长期来看还有引发羊群效应导致股市剧烈震荡的风险。
除此之外,两融业务与一般业务对比还存在强制平仓的风险。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交易细则确定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如果投资者在接到催缴通知后仍未能追加到法定担保比率,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事先商定对客户的担保执行强制平仓;如果在开仓后180天因为失去还款能力等原因而无法还款,也会被证券公司强行平仓。
本文意在探讨这种交易的风险特点,以及它们对于证券市场可能带来的波动效应。
研究背景
(一)发展历程
我国两融交易机制起步较晚,1999年的《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不得提供相关业务的服务,目的自然是为了与低发展水平的证券市场相适应。但是随着股票市场近十几年的高速发展,长期处于单边做多的人由于缺少融券机制,在股市下跌时不能及时减小损失,一直处在高风险状态。于是2005年的新《证券法》适应了这一形势变化,删除了旧法中的法律限制,并第一次规定可以在国家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开展两融业务。2010年3月,首批券商正式开始了交易申报,首批标的股有90 只,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股市正式结束了长达二十年的单边市场时期,从此进入“T+0”的交易阶段。2012年8月31日,正式通过转融通的试点,各种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证券,证券公司再转手融给投资者。这就可以为更多出借资金或股票的股东提供一个方便收取利息的渠道,同时也为短期做空的投资人提供了更多标的证券的来源。 2015年8月 3日,由于股灾的影响,为了防止继续投机,两大交易所将融券的闭环周期由“T+0”改成“T+1”。所以本文研究时间也从这一次规则变动开始。
(二)发展特点
1.交易规模增长迅速
标的股数量方面,试点之初只有90只证券,五次大扩容后,现在的标的证券已经达到959只,几乎占A股全部数量的三分之一;交易数额方面,第一天的沪深股市融资融券余额只有0.07 亿元,截至2018年3月30日时两融余额已突破10010亿元。
2.内部发展极不平衡
卖空业务的规模特别小,和卖空交易比起来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截至2018年3月30日,两市融券余额只有52.45亿元。这种不平衡不仅让很多看空者根本无法得到融券资源,还会导致大量看多者的资金涌入并推动股指异常走高,当这种泡沫破碎时又会因为非理性因素疯狂抛售,证券公司也会在股价低于平仓线时强制平仓,这种恶性循环使得两融机制更像是一种实质上的单边交易,没能起到应该发挥的效果。
3.标的证券过少
两融交易标的股的数量在刚刚试点时只有90只,现在已经扩容到A股市场的多达959只。但是,一方面和A股市场近三千五百只流通交易股相比现有标的还是过少,另一方面标的主要为绩优股蓝筹股,投资选择还是不够多样化,“两融”实质上还是处于一种从单边做多到双边交易的过渡阶段。
(三)特有风险
1.杠杆风险
高杠杆使两融交易的收益与亏损均被放大。比如过低的保证金比率会放大杠杆效应,投资者在放大利用率和做空机制的同时,即使不跌不涨,也会因为股价变化,交纳交易所需要的的利息或费用,如果对形势的判断出现重大失误,可能会损失惨重。
2.强制平仓风险
我国两融交易的强制平仓主要有两种形式,客户账户内证券市值与现金之和比上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量(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低于130%,证券公司就会对投资者进行保证金催缴,如果投资者没能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至150%,证券公司就可以按照约定卖出客户账户里的资金与证券。另外根据证监会2015新制定的两融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两融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如果投资者因为没有还款还券意愿而导致超出期限,也会被强行平仓。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jmgl/jjymy/561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