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差影响因素研究【字数:11142】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2
二、文献综述 2
(一)资产证券的效用与风险研究 2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价与利差研究 3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研究 4
(四)文献述评 4
三、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内发展概况 4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4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利率 5
1.发行利率的确定 5
2.发行利率现状 6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池要素 6
1.资产池基本情况 6
2.相关指标统计 6
3.借款人信息统计 6
(四)信用增级方式 6
1.优先次级结构 7
2.超额抵押 7
3.超额利差 7
(五)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7
1.基础资产方面 7
2.交易结构方面 7
3.法律方面 7
4.宏观经济数据方面 8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差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8
(一)样本的选取和数据来源 8
(二)变量的设置 8
1.被解释变量 8
2.解释变量的选取与设置 8
3.控制变量的选取 9
(三)实证分析 9
1.描述性统计分析 9
2.pearson相关性检验 10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3.实证结果 10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11
1.结论 11
2.建议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差影响因素研究
引言
引言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未来有稳定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一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并根据市场交易机制将其打包成证券发售的过程。
2005年,我国央行和银监会共同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的正式启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过量发行以及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忽视掩盖,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了这次危机爆发的重要诱因。这也让我国停止了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但是资产证券化这一经典而有效的金融创新在我国还是保有潜在的市场需求度,因此2012年以后我国重新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宣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反响。至2018年四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已发行累计19256.03亿元,产品种类与发行金额都在不断增多。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面临定价机制不合理、税收体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数量少等问题。
信用债是指发行主体是政府以外的,约定了本息偿付现金流的债券,种类包括了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等。由于信用债相对于无风险债券具有基础资产违约风险,因此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会高于相应无风险债券的收益率,以弥补投资者可能承受风险造成的损失,收益率的差额即是信用债发行利差。债券风险越大,信用债的利差也越大。要确定利差的影响因素,可以从债券对应的风险的角度来切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借款人违约风险、抵质押贷款处置风险、借款集中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在这些风险中,多数都涉及到基础资产方面;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设计,亦即信用增级措施,可以有效分化缓解这些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质量和交易结构设计对其发行利差的影响。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利差的影响因素的研究既可以帮助投资者结合发起机构公开的基础资产信息以及证券的交易结构的信息来判断债券的利差收益相对于债券本身的风险是否合理;也可以帮助证券发行机构根据基础资产状况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进而制定出合理的发行利差,以便能在吸引投资者的同时又可以保证债券本息的足额偿付。
二、文献综述
(一)资产证券的效用与风险研究
胡威(2012)[1]认为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货币的流通,但是在长期中会导致经济波动,并引发通货膨胀,增加产出的波动性。Gorton 和 Nicholas(2005)[2]认为,资产证券化盘活银行长期资产,改善银行整体的资产流动性,进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并且降低风险。Obay(2000)[3]均认为,银行提供并转移了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也是为了提供流动性而设计的;资产证券化也优化银行负债结构,降低银行风险。 王庆华等人(2014)[4]比较了中美两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方法,美国的abs定价方式是期权调整利差定价模型,其包括了复杂的蒙特卡洛利率路径模拟;而中国主要采用静态利差法。中国相对于美国有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低利率市场化限制了产品流动性;2.贷款普遍具有较高的早偿率,导致贷款加权平均期限较短;3.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较高的信用溢价;4.我国对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机构,即特殊目的信托往往征收较高的营业税,这间接提高了发行成本。刘迁迁、王乐(2015)[5]认为我国公司法的限制使得公司无法成为证券化产品发行的特殊目的机构,导致现在只有特殊目的信托承担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工作。李文泓(2005)[6]认为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积极的激励政策,使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规范操作的银行减免经营成本;银行监管机构在评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时,如果参考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首先得对评级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不合格的机构的评级结果将被摒弃;为了鉴定银行做到风险隔离进而享有资本减让的资格,银行监管机构应当着力培养业务过硬、理论扎实的监管人员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人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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