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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和入两种集体用地流转方式增值收益的对比【字数:12710】

2024-02-25 12:4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念后,我国的集体土地流转由仅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变为了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两种模式,这一举措打破了土地供给侧由国家垄断的局面,将更加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两种模式存在着各自的问题,比如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过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问题等。同时两种模式之间也是互相影响的,单一项制度的改革,很可能对另一项制度造成很大的影响。本文以两种模式最终的增值收益为导向,首先分别分析了两种模式在增值收益上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出现的原因。之后对两种模式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发现了其中一种制度改革时对另外一种制度的影响。最终为两种集体土地流转模式的联动性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
目录
摘要 2
Abstract 2
一、 绪论 3
(一)研究背景 3
(二)研究意义 4
(三)研究目的 5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5
二、 土地征收总结分析 6
(一)土地征收相关概念界定 7
1.集体土地 7
2.土地征收 7
(二)土地征收问题:公共利益界定 7
1.问题情况概括 7
2.问题原因分析 8
(三)土地征收问题:征地补偿标准 8
1.问题情况概括 8
2.问题原因分析 9
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结分析 9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概念界定 9
1.集体建设用地 9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9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9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原因 10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 10
四、 两种模式之间的互相影响分析 10
(一)两种模式土地范围的互相影响 11
(二)土地增值收益的对比分析 11
1.土地征收增值收益机理 12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机理 12
(三)对比讨论 13
五、 联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动性改革的政策建议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征地”和“入市”两种集体用地流转方式增值收益的对比
引言
一、 绪论
(一)研究背景
土地资源对人类是至关重要的,土地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较于世界较为特殊,采用的是二元土地公有制制度,公有制主体为国家和集体。随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土地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仅仅靠国有土地的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城镇化的需求,所以集体土地的流转变得势在必行。
在1988年《宪法》修订之前,我国主要处于计划经济阶段,行政划拨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集体土地的流转仅限于土地征收这一种方式。1988年《宪法》修订后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同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为今后的土地流转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后续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家开始不断展开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在20年左右的时间里,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止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化市场。”如今我国的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便有着“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两种方式。
国内外的学者对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做出了大量研究。在土地征收方面,国外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对土地产权保护的力度很大,只有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才可以考虑土地征收[1][2],除了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国外的土地征收必须基于正规的程序,符合公平公正的补偿标准。在执行上按照程序标准,补偿上严格按照标准,这两项都比较容易实施。公共利益的界定变成了国外学术界讨论的重点。Kerekes认为虽然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但是它是产权本身最终界限的一种体现,社会机构可以以此为依据将公共产权正当化[3]。Leuthold认为公共利益代表着一个区域内大多数人的利益,既然公共利益界定困难,则应该把注意力放到征地程序上,用更加严格的征收程序来限制土地征收权[4]。国内的研究方面较国外更为广泛,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张千帆的观点与Leuthold的有所类似,也提出应该将目光由公共利益的界定转移到如何通过征地程序来限制土地征收权[5]。王立明则在可操作的层面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认为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共利益加以类型化[6]。在征地补偿上,王小映等人通过实证研究,认为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政府在此过程中所获利益过多[7]。陈莹等人认为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对于非公益性的土地征收,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8]。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我国学者主要对土地流转模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上做出研究,刘明皓等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模式总结归纳为统征统管、整体国有化、产权二元化三种[9]。马保庆等人则认为“转权让利”应该作为土地流转的基本方向[10]。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上,吕萍等人提出用市场价格代替政府定价,政府给出指导价格作为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11]。王文等人主张政府不要作为主体直接参与收益分配,这样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的行为,而应该通过税收等其他的市场化行为[12]。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分别对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做出了相应的研究,研究方面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丰富。然而很少人对两种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对比研究,探寻两种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寻找两种制度之间某一种调整变化时另外一种所受影响的规律。
(二)研究意义
“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集体土地流转来说是并行的,是共存的,所以必须找到两种方式的平衡点。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两种不同的流转模式存在着各自的问题,同时这两种模式又是互相影响的,所以只是单单针对某一种模式进行改革,而忽略了对另外一种模式的影响,势必会引起集体土地流转整体的不平衡。一方面可能会侵犯农民群体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还可能阻碍国家的发展。所以无论对哪种模式进行改革,都要考虑对另外一种的影响,对两种模式进行联动改革才是集体土地流转改革的根本。
(1)有利于提高农民群体的收益分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土地政策有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区都有自己特殊的条件,所以施行的相应土地政策也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上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给农民带来的收益要显著高于“土地征收”所带来的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是众多学者普遍认同的。但是单从集体土地入市所带来的收益来看,农民主体仍旧是分配较少的那一部分,即使明显高于土地征收的收益,这便是显著的矛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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