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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程序性权利保障与农民满意度研究以靖江为例【字数:14105】

2024-02-25 12:4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通过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促进程序公正是影响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民满意度的关键因素之一。本研究基于对江苏省靖江市内南环花苑、华阳社区等多个拆迁安置点178户样本居民的访谈及问卷调查,应用有序多分类Logit模型对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民程序性权利保障状况对其满意度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知情权与表达权对农民满意度的影响显著,但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农民总体满意程度为0.4929,水平较低。农民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基本保障,但参与权、表达权的实现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尤其是监督权受到限制,无法发挥其监督功能。据此,本文提出五点建议,包括完善公告制度,增加农民参与度,拓宽信访渠道,加强法律政策保障和监督及规范拆迁补偿执行方式,从而完善宅基地拆迁补偿机制使农民的程序性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2
(一)研究背景2
(二)研究意义2
二、相关研究进展综述3
三、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程序性权利的构成与测度4
四、研究方法与变量的选择4
五、调研设计与数据说明5
(一)数据说明5
(二)调研对象的分布与基本特征6
六、研究结果与分析6
(一)对调查结果的描述性分析6
1.被拆迁农户的满意度分布6
2. 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状况6
3. 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的主要问题6
(二)程序性权利保障对农民满意度的计量分析结果7
七、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9
(一)研究结论9
(二)政策建议9
1. 完善公告制度9
2. 增加农民参与度9
3. 拓宽信访渠道9
4. 加强行政法律政策保障10
5. 规范拆迁补偿执行方式10
致谢 10
参考文献10
表1衡量程序性权利影响指标4
表2被调查农民的基本信息6
表3参数评估7
宅基地拆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迁安置补偿中程序性权利保障与农民满意度研究
——以江苏省靖江市为例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对农村宅基地的大量征收和拆迁。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如今的宅基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在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由于被拆迁农户对相关程序了解不清楚、相关事务不公开、信息不对称、农民意见得不到重视等问题,最终导致补偿不到位,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不满情绪日益严重,以致社会矛盾加剧,这也是与劳资纠纷和社会保障纠纷并提的三大社会矛盾之一[1]。针对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改革,更加着重于农民的意愿、意见和整个程序过程的公正性,强化对农民宅基地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相较于现金补偿等实体性补偿,农民同样要求在拆迁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2]。所谓程序性权利,是指特定主体为行使、主张或保障自身实体性权利而必须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2],它不仅具有保障实体性权利的作用价值,而且其本身也具有重要的价值理性意义[2] ,包括程序公平、参与、知情等。实体性权利是人们对某种实体利益所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些利益包括生命、名誉、人格、自由和财产等等[3]。在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实体性权利一般是指补偿标准、补偿分配情况、社会保障落实、农民的就业安置等权利,而程序性权利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指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等影响程序公正,进而影响农民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和对拆迁安置补偿过程的主观评价的权利。
宅基地拆迁安置是在城市化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优化过程中,通过合理的规划,政府将原农民宅基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或复垦为耕地,同时,给予农民适当补偿的过程。当前,被拆迁宅基地的农民的补偿通常有产权置换补偿方案或货币补偿方案两种[4]。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尚不完善,程序也亟待健全,这一系列问题可能导致农民的补偿款受到克扣;政府相关部门在过程中没有对农民进行足够的告知,侵犯其知情权;政府对农民反映的意见不够重视,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造成对农民参与权的损害。根据以往研究,农民多反映补偿款额过低,达不到他们的基本期望,其中期望值是一个随拆迁补偿价格水平变化而变化的非理性值[5];此外,政府较少安排相关问题的公开听证会,农民没有知情及反映问题的途径,拆迁补偿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不能做到完全公正公开,以上种种问题均致使农民的各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得不到保障,满意度下降显著。由此可见,在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除了实体性权利之外,农民的程序性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农民对相关政策信息的了解程度低、参与度不高、意见得不到满足等程序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相比较拆迁补偿及分配等实体性的财产权利,农民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对保障其权益的实现,可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假设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对农民满意度的提高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在此基础上结合控制变量的选择设计调查问卷,并通过对江苏省靖江市16个安置区农户的调研进行实证检验,综合未拆迁农户的补偿意愿,以发现宅基地拆迁过程中程序性权利对农民满意度的作用机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促进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改革完善提供借鉴。
(二)研究意义
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政策和落实情况的观察,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信息不透明、农民参与度低、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农民的不满情绪严重,引起社会冲突。现有研究多针对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农民实体性权利的保障,提出的政策建议也偏向此方面,然而仅仅从实体性权利的方面出发很难根本地、全面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实现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双赢,就要形成良好的协商谈判机制,即从根本——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开始完善。
结合现有相关文献研究和当前宅基地拆迁安置制度的发展形势,本文将以程序性权利保障为视角,并将其具体界定为失地农民在拆迁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期构建内在的良性机制以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确保程序公正,改善政策实施效率。宅基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农民满意度的提高能够直观的反映相关政策的改善情况,本研究围绕宅基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对农民拆迁安置补偿满意度影响的作用机制,发现相关制度、政策和举措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促进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制度改革完善和城乡协调发展提供较为有效的理论政策借鉴,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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