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社会共识调查测度与增进路径研究【字数:41433】
目录
摘 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绪论 2
(一)问题的提出 2
1.征地补偿农地产值倍数法的历史合理性 2
2.现阶段征地补偿农地产值倍数法的局限性及争议 3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4
1.社会公平理论研究 4
2.社会共识研究 5
3.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6
4.简要述评 6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7
1.研究目标 7
2.研究内容 7
3.研究方法 7
4.研究技术路线 7
5.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8
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社会共识调查 8
(一)调查设计 8
1.调查对象选择 8
2.调查内容与问卷设计 9
3.调查方法与数据来源 10
(二)调查结果描述统计 11
1.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11
2.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及相关问题认知 12
3.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认知 16
(三)小结 20
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社会共识测度 20
(一)共识测度方法设计 20
1.群体共识指数 20
2.共识水平分级与情景分布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21
(二)共识测度结果与分析 21
1.权利公平共识分析 23
2.机会公平共识分析 23
3.规则公平共识分析 23
4.结果公平共识分析 24
(三)小结 24
四、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社会共识增进路径设计 24
(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社会共识的障碍因素分析 24
1.群体利益冲突对立,利益平衡机制缺失 25
2.认知形成的主观性,社会价值引导机制缺失 25
3.权利关系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对话合作平台缺失 26
(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社会共识增进路径选择 26
1.加强社会核心价值引领,重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目标共识 27
2.推动制度环境改革优化,凝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政策共识 27
3.促进公共治理方式放进,寻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程序共识 28
五、结论与讨论 28
参考文献 30
附 录 32
致 谢 42
论文成果发表与获奖情况说明 43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社会共识调查测度与增进路径研究
引言
一、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公平问题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其中,关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巨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问题可能已经成为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首要社会问题,并对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政府治理都产生着深刻影响。在现行土地使用制度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所需土地必须经政府向农民征收后才可使用,这一过程中,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补偿。但是,以土地原用途产值作为参照的征地补偿费用与农地用于经济和社会建设后产生的巨量收益之间形成显著的差距。据有关调查资料,被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企业占60%~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李胜利等,2015)[1]。长期以来,土地征收出让的制度安排驱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刺激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与此同时,征地矛盾和冲突不断凸显,土地制度运行成本提升,据统计,全国70%左右的上访案件和67%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与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问题有关(丁同民,2013)[2],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构成新的挑战,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及冲突治理成为当代中国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因此制度分析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进行;当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基础环境时,该制度设计势必引发不利后果与争论。征地补偿农地产值倍数法作为征地制度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这里,我们基于对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产值倍数法的历史合理性的讨论,引出具体的研究问题。
1.征地补偿农地产值倍数法的历史合理性
以农地产值倍数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参照体系始于上世纪50年代。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该标准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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