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众利益的拆迁公平性感知效度评价与比较【字数:8435】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绪论1
(一)引言1
(二)文献回顾2
(三)研究意义3
关于南京市和句容市拆迁公平性感知调查研究3
(一)研究区域概况3
(二)理论模型构建3
(三)调查问卷4
3.1问卷的设计4
3.2问卷调研4
3.3问卷的编制4
三、数据的分析4
(1)样本特征4
(2)拆迁补偿方式公平性感知6
四、研究结论和相关建议6
致谢8
参考文献9
附录 基于公众利益的拆迁公平性感知效度调查问卷10
基于公众利益的拆迁公平性感知效度评价与比较
引言
一、绪论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着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在快速城镇化的推动下,就现阶段的住房建筑建设而言,一方面城镇发展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然而,也产生了必不可少的一系列拆迁问题,引发诸多拆迁矛盾。城镇化就是城市的发展与更新过程,伴随着城镇化的是大规模城市房屋的征收和拆迁。一方面是被拆迁居民认为补偿不到位或者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拆迁引发强拆事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许多部分被拆迁居民一夜暴富,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拆迁程序和拆迁公平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性的怀疑。由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在社会上时有发生,引发各界人事的关注,也对被征地者的形象和利益造成损害,对政府的公信力带来相当多的负面影响,低效率的征地拆迁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影响城市规划的进程和整个社会的和谐。
为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我国开始调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这导致更大规模的拆迁安置,暴力拆迁、拆迁恶性事件、拆迁纠纷事件频发,引起被拆迁居民对房屋拆迁公平性的不满意,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十分不利,若不妥善解决,会造成被拆迁居民盲目地索要补偿、政府公信力下降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加大拆迁难度。
(二)文献回顾
对于拆迁补偿方式公平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探讨拆迁补偿方式比如货币补偿或其他补偿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陈泉生(1998)认为对于个人而言,补偿方式应当根据被拆迁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对于社会而言,拆迁补偿方式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决定[1];温国明、程俊超(2006)认为拆迁补偿应当按照该土地未来用途和区位计算,而不是由当期的土地性质、用途和区位决定,此外,补偿方式可以是分期支付的方式,这样可以解决由于建设时间差导致的土地闲置问题和土地投资不合理问题,也可以减少政府财政压力[2];康利(2007)对分析了货币补偿方式,肯定了货币补偿相对其他补偿方式的优势,但应加强对拆迁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管,保证货币补偿的公平性[3];张俊等(2008)提出一个更合理的补偿方式就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让开发商将进行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部分直接投资,将其部分收益返还于民[4];刘璇(2009)通过分析美、英、法、德等西方国家拆迁补偿模式,提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新体系:以货币补偿为主,仍应积极探索新的多种补偿方式,以公平、合理、充分的拆迁补偿减少被征用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5]。
Bettina Reimann(1997)分析了关于柏林政府拆迁补偿公平性的案例,认为房产的退对于城市重建与公平性和城市重建的公平性至关重要,拆迁赔偿的原则和结果没有固定范式,导致赔偿原则和结果差异的是房产属性的差别[6];日本学者盐野宏(1999)对日本房屋的拆迁补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认为稀少的土地面积以及土地重要的经济价值,完善补偿制度更适合日本的国情现状[7];Zlem Dundar(2001)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土耳其城市内部非法住房的拆迁补偿公平性问题,应当是积极缓和的拆迁策略和升级改善的拆迁策略来处理这一特殊领域的补偿制度,良好改造可改善城市形象,也可使经济更好地发展[8];David Adamsa(2001)分析了香港城市拆迁补偿制度公平性问题,重点强调政府在维护被拆迁户拆迁公平性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并且城市更新的拆迁项目情况复杂,政府不应随意干扰或介入项目中,应当明确自身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拆迁制度的公平[9]。SeongKyu Ha(2004)从伦理学的角度解读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公平性,分析了韩国政府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制度弊端,认为韩国拆迁制度对被拆迁人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制度使贫民无房可住,是有违人权的表现[10];Thomsen(2004)以荷兰的房屋拆迁为例分析其荷兰迁补偿制度的公平性,考虑拆迁的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才是公平的补偿制度,并且建议城市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拆迁补偿制度[11];Andre等(2007)研究了亚特兰大房屋管理部门,分析美国的拆迁补偿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低收入被拆迁人之间的权衡问题,认为低收入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公平的拆迁补偿可以更好的维护制度的公平性与社会的稳定性[12]。
石坚(2007)以经济形式作为划分城市的规划设计,我国的规划设计服务主体逐渐多元化,同时公众利益不再存在于规划主体,所以现代规划师的应该有前瞻性和责任感[13]。冯雨峰(2007)认为社区的规划应该充分尊重公众利益,应提高居民与业主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权,规划师通过公众参与,站在政府的立场考虑公众利益,才能维护公众利益[14]。何丹(2003)认为,城市规划必须在社会大循环中统筹公众利益,而不是按商业规则对城市进行规划,应该通过政策的时序设计完成[15]。赵守谅、陈婷婷(2004)表示,不民主的程序、不完善的机构、和相对不健全的法律法规都导致了公众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的关键。我国国情特殊,所以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须尤其重视拆迁程序的制定,同时注重提高在法规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以保障公众利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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