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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议事会在社区参与中的功能与困境研究以春江社区居民议事会为例 【字数:16465】

2024-02-25 15:58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研究背景1
二、文献综述2
(一)社区参与内涵 2
(二)社区参与形式3
(三)社区参与现状与影响因素3
(四)协商民主与居民议事会4
(五)不足与展望5
三、研究方法 5
(一)参与观察法5
(二)半结构式访谈6
四、社区及社区议事会成立背景介绍6
(一)春江社区6
(二)社区议事会成立背景6
五、居民议事会在社区参与中的功能7
(一)培养居民协商精神,化解社区矛盾7
(二)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社区服务精准供给8
(三)激发居民社区参与,提升居民满意度和成就感8
六、社区议事会在社区参与中的困境9
(一)参与主体不全面9
(三)议事会在居民中存在感低10
七、总结与进一步讨论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1
附录A13
居民议事会在社区参与中的功能与困境研究
——以南京市春江社区居民议事会为例
引言
一、研究背景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现如今,社会日益多元化,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个社区成员间文化背景或社会地位的不同。一个社区资源有限,在争夺资源、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冲突与矛盾接踵而至,最终影响社区的和谐安稳。由此可见,社区作为承载我国城市管理和协调杜会利益的最基本单位,各种利益矛盾交汇于此,可以当做整体社会的一个缩影。因此,想要达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微观层面上,就要先构建和谐社区。促进社区参与是构建和谐社区的有效途径之一。社区参与可以让社区中的各类行为主体,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沟通,消除由于信息不畅导致的偏见矛盾,找到满足各方意见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推动社区中各类行为主体的和谐相处。
南京市栖霞区的春江社区通过社区内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完成了一项社区改造,在过程中,居民议事会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对该社区居民议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事会的研究,了解该社区如何组织居民议事会,如何讨论并解决社区问题,分析该议事会的成效及问题,为其他社区参与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社区参与内涵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术界以“社区参与”的概念界定为起点的研究工作正在不断进行中。关于“社区参与”概念的界定,很多学者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的不同见解。
Paul认为社区参与定义为获益者对社区发展计划、目标及其实施过程施加自身积极影响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从中获利。[1]Tosun认为,公民的权利包含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社区自治,公民有权制定那些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相关政策或规定,居民共同关心的问题应该被拿出来讨论。社区参与体现了公民享有自身权利并承担自身责任,这是公民的一种自愿行为。所以,在一定情况下,社区参与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教育和授权的过程。[2]Stone认为,社区参与是社区中潜在的获利者被激励去参与社区相关事务,通过影响社区发展项目的方向或实施过程来满足自身某种需要,通过改善社区环境来加强或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3]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对社区参与的定义是“创造机会给所有的社区成员,让社会能够更广泛的贡献并积极影响发展进程,更平等的分享发展的成果。”[4]
王思斌认为社区参与是指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生活的主体,以主人翁的姿态自发地参与社区各种活动或事情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的过程,社区参与既是社区所有居民都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所有居民应尽的义务。从社区建设角度看,社区建设成败的标准之一就是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如果没有社区居民的参与,社区建设的目标和意义就消失了,社区建设就成了一纸空文。[5]
冯敏良综合各家观点,在“社区参与”已有概念的基础上,对它进行重新定义。他认为社区居民个人、社区组织或社区自身都是社区利益的潜在受益者,“社区参与”就是潜在收益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通过自身积极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和活动来实现社区不同主体间的共同发展的过程。 “社区参与”的内容是社区公共产品的产生和供应,所以社区居民应该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产品生产和供应的所有环节。 [6]他应用“参与——回报”理论框架,[7]分析我国社区参与实践,找出了提高社区参与的路径。
综上所述,社区参与定义中的主体和客体范围不断扩大,日益完善。对“社区参与”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四个基本要件。第一是参与主体,主要为社区成员。主体范围从社区居民发展到包括了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政府等多元主体;第二是参与客体,相比早期定义中的社区事务近年来的增加了社区活动;第三是参与目标,社区发展和主体自身的全面发展;第四是参与心理动机,有主体自身需求和作为社区主人身份的公共精神。社区主体通过广泛参与社区各种事务或活动,促进社区发展和和谐,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
(二)社区参与形式
根据不同的维度,学者们对社区参与形式的分类也不同。
佩特曼根据参与者是否参与决策过程,定义了“假参与”和“真参与”两种参与形式,“假参与”指团体成员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并没有参与,他们的讨论只是接受领导者早已制定的目标,只是“走过场”。[4]“真参与”则分为两种情况:部分参与和充分参与。部分参与指参与双方或多方在方案决策过程中相互影响对方,但是最终真正的决策权只在其中一方手中;充分参与则是决策过程中每个参与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真正决定政策结果的权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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