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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比较研究【字数:18794】

2024-02-25 12:53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本文根据2017年6月笔者参与的大学生调研训练课题组在南京市实地调研所搜集的信息,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三种类型的政府参与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进行详细解读。并且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这三种模式中各自选取一家机构,从其基本情况、服务供给、盈利情况进行多角度对比分析,并且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最终,本文发现这些机构的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服务人员学历普遍不高等情况。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一、引言1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1
1.研究背景1
2.研究意义1
(二)政府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比较研究的研究综述2
二、资料来源和数据样本特征3
(一)资料来源3
(二)样本特征4
三、政府参与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模式4
(一)公办民营4
(二)公建民营5
(三)民办公助5
四、政府参与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案例比较研究6
(一)机构运营现状6
1.公办民营机构6
2.公建民营机构7
3.民办公助机构7
(二)比较分析8
1.政府参与下的三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比较分析8
2.政府参与下的三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供给比较分析9
3.政府参与下的三种类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盈利情况比较分析 10
(三)存在的问题 11
1.公办民营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2.公建民营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3.民办公助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五、政策建议 11
(一)进一步坚持政府支持、社会承办、市场深化的原则 11
(二)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减轻政府负担 12
(三)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购买,转变老人观念 12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附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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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以南京市为例
引言
引言
联合国规定,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就标志着该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医疗保健事业得到巨大改善,因此,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空巢化和高龄化的趋势。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1.77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总人口的19%,老年人的日常照料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问题,而是与我国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关键问题和焦点问题。
我国传统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公办公营和民办民营为主要的运营模式,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开,使得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效率底下,机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在如此巨大的养老需求和现有养老方式无力承担的情况之下,国家倡导的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已经成为了我国养老方式的必然选择。以市场为导向的模式具有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互补,既解决了子女照顾老人的困难,又满足了老年人对家庭的需求。其中,政府的支持作用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而在我国现有的政府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当中可以分成“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三种类型。
本文将以南京市为例,通过现有文献的查阅和2017年6月大学生实践调研训练课题组在南京市实地采集的数据,通过典型案例的详细分析,对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不同参与形式的基本情况、服务供给情况和盈利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此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政府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比较研究的研究现状
近些年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国内的一些学者在居家养老服务的领域也逐渐活跃起来。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一社会难题的最好的暂行方法就是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全国老龄办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对居家养老服务下了明确定义,“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郑妙珠(2017)在以广州市为例研究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的优势、局限与整合的时候提出,广州已出现了政府部门、志愿部门、商业部门、非正式部门四个服务提供主体。四个部门在服务过程中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性,应根据其不同的优势调整其角色,并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通过建立并完善养老服务协调委员会和养老服务转介系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相互补充优势,构建更加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2]。马贵侠,叶士华(2015)认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项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措施,有效地满足了一些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3]。以上的几位学者均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运行均离不开政府的参与。
我国的居家养老领域市场活力逐渐迸发,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政府充当的角色依然不会变,只是其提供服务的方式需要有所转变。因此,对于“公建民营”的模式而言,闫欣(2018)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或者政府通过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投资商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的事业中,即担任居家养老服务的引领者、资金筹集方和监督者[6]。该做法的目的在于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各自优势,在履行政府职责的同时,解决公办养老机构多年来存在的体制僵化、机制不活、服务质量不佳和福利反导向等问题,从而切实提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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