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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互联网商业保理的法律定性及运作原理

2020-05-28 17:51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本篇文章目录导航:[]网络商业保理立法问题探究[引言-第一章][第二章]新型商业保理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存在的问题[3.1-3.2]加强互联网商业保理法律监管[3.3]加强互联网信用管理制度[3.4]加强保理申请人权益保护[参考文献]网上商业保付代理监管制度构建结语 更多精彩就在: 51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与参考文献引言现代贸易在更加频繁的同时,也不断地提升买方的地位,由此带来赊销买卖的交易方式更加普遍.在赊销的交易方式中,买方希望早日实现销售的收入,同时使自身的资金流转更加快速,一旦这种销售收入难以实现时,卖方希望有中立第三方的介入,来转嫁这种风险.因而,利用自身的资金.信用.技术等资源来在经济活动中向交易双方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的个人和组织应运而生,保理就是在这种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时代之下诞生的.互联网商业保理为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的广阔的平台,在互联网平台上存在着众多有实力的申请人,为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渠道.互联网保理在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国内商业保理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但是传统保理业务还并没有形成一种商业常态.但是,作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保理的结合,互联网保理在却又蓬勃发展的态势,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对于互联网商业保理的一些法律问题尚未予以明确,互联网商业保理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可能会危及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应当成为当下对互联网商业保理进行探究而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商业保理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对目前互联网商业保理中的问题进行剖析,通过信用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为互联网商业保理的健康发展构建合理.科学的制度框架,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再融资的目标.一.最早对保理进行界定,是我国银行协会在2010年颁行的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该规范已经为2016年我国银行业协会新颁布的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务规范所替代),该规范中明确规定,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帐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帐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同时,在我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新颁行的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4条第2款中,对保理业务的界定基本相同.这是银行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性规范,但是的商业保理是在银行保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与银行保理除了保理商性质不同之外,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及的台湾地区,保理是在商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属于金融性质,而保理业务的发展则与此不同,该业务传入我国之后,首先在银行业扎根,目前银行保理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处于平稳增长与调整期,而商业保理则不同,直到商务部在2012年发文批准商业保理的试点之后(商资函[2012]419号),商业保理才开始在我国保理市场上得到大力发展.而互联网商业保理是互联网大势下创新出来的一种新经济发展方式,是传统商业保理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产生出来的一种新的商业保理的业务模式,常被金融界人士称作是商业保理搭上了互联网的便车.但是正是由于其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其法律定性以及运作的模式等方面,都还有值得深入探究的地方.(一)互联网商业保理的法律定性1.互联网商业保理法律定性的争议互联网保理是商业保理的一种新的业务模式,是保理业务其具体模式与场景衍生来的.互联网商业保理的法律性质与传统保理业务中保理的性质并无本质区别,通常学界认可的保理最核心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基础是合同约定进行的债权让与.债权让与作为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在保理的适用中又有所区别,其中还牵涉到物权上的质押.担保等内容,并且在债权让与后的追索问题上也区别于一般债权让与.①另外,保理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较一般的债权让与更为复杂,质押与转让的效力不明,在发生保理纠纷时要谨慎适用有关保理的规定.②而且,保理业务是从商业贸易实践中衍生出来的新的融资业务,并不是从现有的法律中脱胎而出,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保理业务的性质,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同的观点.究竟互联网保理属于委托代理.债权质押.代物清偿,还是属于债权让与,需要我们对其特征进行逐一剖析.(1)委托代理说委托代理说认为保理是对托收支付方式的发展,由保理商去催收卖方以赊销的方式来出售其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产生应收账款,所以,保理是同托收一样的供应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而开展进行的.③但是,在考虑委托代理是否能成为保理的理论基础之前,应当先剖析代理法律制度.一般来说,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根据代理的一般原理,保理人与买方之间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代理的供应方负责,在此情形下,对于应收账款的追索,保理商不负担任何风险.但是,保理商实际应承担债务人不付款的风险.而且,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常会为供应方承担信用风险.其次,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既不是以供应方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为而后将其法律后果转让给供应方,而是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保理业务.因此,委托代理并不是保理的法律性质.但是,对于尚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与供应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委托法律关系,但这一点并不足以构成保理的法律基础.①倪晓婧: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我国人民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②周彤:商业保理法律现状及浅析,法制博览2017年第29期.③王超:互联网保理理财产品的法律剖析与监管应对,西南金融2016年第8期.(2)债权质押说债权质押说认为供应方向保理商借款,以其对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的凭证这一债权设质转移给保理商,保理商在供应方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可以直接向买方收款.权利质押实际上与保理的情形并不一致,在权利质押模式中,出质人在进行权利质押之后并没有脱离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保理中,由于供应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供应方就从此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由保理商成为买方的债权人,并且可以在还款期限之前由保理商单独的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发票所载的款项.①除此之外,保理业务中的销售账务管理与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内容明显与债权质押不相干.但是,这种保理所具有的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供应方的资产负债比率.①方新军: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3)代为清偿说代为清偿说认为保理商业务的开展是建立在为买方向供应方清偿债务的基础之上的.即保理商向供应方支付货物或者服务的费用是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由此保理商取得了代位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买方要求及时偿还债务,收取应收账款.①代为清偿在一定程度上为保理中的收取应收账款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对于应收账款的责任承担上,代为清偿明显不符合该理论.供应商如果违约致使保理商不能收回应收账款,保理商应对这部分有瑕疵的应收账款承担风险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代为清偿,则保理商可以在清偿范围内向买方求偿.显然,代为清偿并不能成为互联网保理的法律属性.(4)债权让与说债权让与说认为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将卖方享有的应收帐款所代表的债权让与保理商,同时获得融资,而这一性质的界定也与在银行保理中对保理业务界定的性质相同,以债权转让为前提.②作为与互联网保理最相近的债权让与,具有与其共通的法律特征,而目前债权让与的学说也是学界的普遍观点.①赵永军: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财会2017年第6期.②张寒羽:我国商业保理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探究,背景金融2018年第14期.第一.从互联网保理的业务上看,互联网保理包括应收账款的收取.信用风险的承担.管理销售账务.融资服务等多项业务.保理商与供应方签订保理协议,受让应收账款,同时也为供应方的信用进行了担保,承担一定的风险.受让供应方的债权后,为了实现已经获得的债权,保理商需要进行销售账务管理,然后实现应收账款的追收.这其中的供应方与保理商之间正是进行的债权让与的法律行为.第二.从互联网保理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保理商与供应方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将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责任.此时,供应方实则已经退出了与买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买方是否履行买卖合同支付货物或者服务的款项将不影响保理商向供应方承担付款责任.保理商在此受让了供应方的债权,成为债权人向供应方主张应收账款的债权.第三.现存的有关保理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都是将保理这一业务定义为应收账款的债权让与.而且,从各国法律规范上来看,虽然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互联网保理或者说商业保理进行专门的立法,但是,在实践中出现此类案件时也多是以债权让与的规则来审理这一方面的纠纷.所以,各国之间共同认可债权让与是互联网保理的法律定性.其中,国际保理条约在其条约的总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再转让等章节都表明了应收账款的债权让与.综上,互联网保理是传统保理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其法律性质究竟应当定位为何,目前在学界中尚存争议,笔者赞同债权让与的性质定位.但是从其本身商业保理这一角度去考量,虽然其具有较强的商业规范的气息,并且与互联网的结合也使得其具有非常大的创新性与背景性,但是究其本质还是属于债权让与.2.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互联网保理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资金流动关系,应当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要探究这种法律关系就要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展开.(1)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的主体所谓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的主体,即为在互联网保理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并承担一定民事义务的人.而通过对互联网保理业务的概念和法律剖析,不难得出在此种法律模型中,其中所包含的法律主体至少应是买方保理商.销售商两方,如果要是在明保理业务场合,其法律主体则至少应扩大至卖方保理商.销售商和买方三方.保理商,指的是为实现对销售商应收账款的保理而订立的协议,对销售商的应收账款而进行保理的一方.保理商的服务通常集中在预付款.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销售商,即基础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或商品,并针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开具发票,而在整个保理业务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应收账款则转为卖方保理的一方.在整个保理环节中,销售商实际上就是所谓的保理申请人.买方,即基础买卖合同中,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支付相应货款的一方.值得一提的是,买方是否能成为保理业务的法律主体取决于在此之前,买方是否知晓保理合同,且受此合同效力约束.(2)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的客体互联网保理业务的客体,即指保理业务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有的任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可以分为物.人的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等四类.而从上文的剖析可知,互联网的保理业务的本质在于债权让与,和债的实现,而这其中最关键的债权让与则是国内保理业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此,我们可以得知,所谓互联网保理业务的客体大致应包含为两类,一类是物,即应收账款,另一类是行为,即金融服务行为.(3)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容互联网保理的内容,即指在保理业务中保理业务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保理商享有的权利大致包括转让债权.获得利润差价.收取货款等,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向销售商支付货款.销售分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或者更多的义务.(4)互联网商业保理业务主体之间的关系互联网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中包括销售商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卖方保理商与销售商的之间的法律关系.卖方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四种.销售商与买方的关系,即一个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与普通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此处的买卖合同采取一种赊销的方式,实际上销售方和买方是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卖方保理商与销售商的关系,实际就是一个保理合同关系,这个保理合同的基本内容也如前文所述,主要包括提供预付款.销售分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这其中至少一项服务,从而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卖方保理商与买方的关系,实际双方由于并未订立任何的合同,所以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因卖方保理商或者销售商履行其中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从而与卖方保理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的关系,此种情况下,双方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是代理关系,其二是债权转让关系.双方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一项保理业务.(二)互联网商业保理的运作模式互联网保理是商业保理中的一种新的业务模式,是依赖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在云计算.移动支付.大数据的技术支持下,许多企业将眼光瞄准互联网保理这一块,以应收账款的互联网商业保理或者P2P平台的商业保理方式,不断拓宽企业自身的业务范围.互联网商业保理欣欣向荣的今天,必然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支撑着其发展.互联网商业保理的运作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传统的商业保理中的再保理环节转变为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以往与银行合作的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在互联网模式下,保理公司可以将应收账款放置于互联网平台,以寻求更多有实力.有资金的申请人,与此同时,该保理公司也可以成为申请人之一.第二种模式是保理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推出保理业务.P2P平台申请开展保理业务,以及保理公司建立P2P平台开展保理业务.这种方式下保理与P2P平台深入的结合,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为保理提供了广阔的服务对象,另一方面也为保理提供了众多的申请人信息.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保理业务最大的特征就是信息的广泛性与交互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业保理的信息不对称的弊端.现今,互联网商业保理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当下比较火热的JD京保贝电商金融产品.实际上京保贝的产生具有鲜明的背景性,正如京东集团所说那样,传统供应链融资所凸显出来的诸多问题早已为广大中小企业所诟病,如融资额度相对固定.具有漫长的审核周期.从开户到提交申请材料再到最后放款中间程序过于繁琐等等.低效率当然导致较差的用户体验.①针对于此,京东对于京保贝的定位是依靠自身强大的大数据处理能力,以供应商数据为基础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并对其客观准确评级,为其提供3分钟的融资服务.京保贝的融资方式较为丰富,可以细分为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三种,其中B2B.B2C这两种平台适用信用融资;而应收账款融资只能用于B2B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又可细分为单笔应收账款融资和应收账款池融资.订单融资同样可以细分为单笔订单融资与订单池融资.①孙彤:京东金融出发,商业价值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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