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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权益保障的评价研究以德清县改革试点为例【字数:11511】

2024-02-25 12:49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本文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以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之一的浙江省德清县为调查样本区,开展实地调研,依据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构建分析框架,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其在改革中对于农户权益的保障作用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总体上德清县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于农户各项权益的保障作用效果比较明显,(1)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政治权益的实现程度低于但接近一般水平,还有提升的空间;(2)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促进了农户经济水平的提高;(3)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保障了农户的社会权益实现,但程度有限;(4)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对活跃农村文化,提升农户文化水平作用较为显著;(5)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注重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以借鉴德清县,通过推进宅基地资格权确权登记、显化宅基地物权、探索成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主体等做法推动宅基地改革的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前言 2
二、研究综述 2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3
(一)调研样本区概况 3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分析 4
四、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构建 4
(一)评价指标体系介绍 4
(二)农户权益保障程度模糊评价模型构建 6
五、德清县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权益保障评价结果与分析 7
(一)调研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7
(二)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9
六、结论与讨论 10
(一)结论 10
(二)讨论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权益保障的评价研究
——以德清县改革试点为例
引言
一、前言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且具有特色的土地制度,其出现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
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历史来看,新中国建立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宅基地一直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国家法律也更多将宅基地视为农民的基本生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Q: ¥351916072¥ 
活资料,农户可以无偿取得、永久占有和利用,凸显其生活保障功能。1962年,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通过为标志,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拥有使用权的权属结构开始形成[1]。以上两个时期,由于所处社会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宅基地本身的财产属性几乎得不到凸显,农户的主要追求还是满足温饱与住房需求,所以其权益主要表现为住房权益且得到了较为充足的保障。
改革开放后,宅基地权属结构基本延续了1962年的法律规定,即“两权分离”结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逐渐显露。地方政府对此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重庆地票制度、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等,这些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户的权益,但过程中仍难以避免对农户权益的损害[2]。
2018 年1 月2 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年“两会”期间,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指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党中央和国务院两次表态,为今后一个阶段农村宅基地改革定了基调。
作为农户的重要财产之一,宅基地的每一次制度改革,都涉及农户切身权益的保障问题。农民群体是我国人口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制度变革不能有效保障农户权益,甚至损害农户权益,对于社会稳定是潜在风险。也正因如此,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制度性变革究竟能不能有效保障农户权益受到了广泛关注。
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在改革关键时期,深入了解把握现行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权益保障的情况,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深化、农户多重权益保障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将以典型试点地区德清县为例,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定量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过程中农户权益受保障的程度。拟通过个案分析,有效总结试点经验,为今后改革更好保障农户权益、缓解基层矛盾提供一些有效参考。
二、研究综述
由于仍处于试点阶段,学界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权益保障评价的研究还比较少。但是,相对于“两权分离”而言,宅基地“三权分置”引入“资格权”这样一个身份权,其根本目的为了放活“使用权”,不过前提是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因此,虽然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是十九大后提出来的,但按照其根本目的来衡量,早期各地政府对宅基地流转的探索如宅基地置换、地票制度、增减挂钩等其实也可以纳入到“三权分置”的框架内来考虑。
已有研究对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户权益评价的相关研究大致可以从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生态权益5个方面进行归纳。
政治权益方面。部分学者研究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普法程度的不断提高,近些年农户对于政治权益的要求日益增强,加上政治环境的变化,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农户政治权益的实现,但是实现程度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出台处理村级事务的指导意见、完善并监督村民自治的常态化运转等方式来提高村民政治参与感[36]。
(2)经济权益方面。当前研究主要从宅基地融资、宅基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等角度分析政策对于农户经济权益的保障程度。结果也表明,政策实施后,对于农户而言,经济收入都有所增加,但是融资依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是否最有效率等问题仍存在争议[79]。
(3)社会权益方面。宅基地“三权分置”对于农户社会权益的保障受到了较多的积极评价,多数地区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入手,保障农户的社会权益,但是相关研究中缺少农户对于社会公平认同度和生活幸福满意度的阐释,没有从农户的主观感受角度出发进行评价[1011]。
(4)文化权益方面。已有研究发现,针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地方政府都会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户再就业[12];此外,在农户子女教育方面,地方政府着力于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加大资助力度,充分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13]。
(5)生态权益方面,目前的研究多从农村生态覆盖率、农户居住区环境等方面对生态权益实现程度进行衡量。部分学者研究发现宅基地流转对于农户的居住区条件、生态环境具有促进作用[14]。但也有学者发现,农户搬迁后生活环境在某些方面如空气质量等,也可能存在恶化的情况[1516],损害了农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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