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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以武进区为例(附件)【字数:11940】

2024-02-25 12:4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往往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农民应该享有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政治权益,在近年来关于宅基地退出方面的研究及成果中,被指出在农村宅基地退出中保障不足。本文归纳分析了以往农民权益受损状况以及产生原因,并对走访调查常州武进区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案例分析,对比以往不足,分析总结武进区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及依然存在的缺陷对比以往没有完善的制度,注重强调政策制度改革完善。 对比以往的退出机制不合理以及退出方式单一状况,武进区积极制定出台了多样化的退出方式。针对农村地区宅基地退出,探索建立了自建区宅基地置换方式。对比以往忽视宅基地退出农户的社会保障,武进区多方针确保社会权益保障。以往农民主体地位低的问题依然存在。政府全面保障退出宅基地农户的权益还需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及农民权益保障内涵2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内涵2
(二)农民权益保障内涵2
二、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
(一)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受损状况2
(二)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土地权益受侵犯的原因3
三、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3
(一)常州市武进区宅基地退出制度改革总体情况3
(二)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中宅基地多元化退出机制4
1.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总况4
2.宅基地退出安置方案与实施情况4
(1)做好政策制度改革的铺垫4
(2)尊重农民意愿的多元补偿措施得失4
(3)改革创新的自建区宅基地置换安置措施4
(三)西湖街道聚新家园社区多元化保障体系5
1.聚新家园社区退出背景与总况5
2.强调社会权益保障的多元化保障体系5
(1)高标准、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5
(2)完善的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保障6
(3)可持续、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保障6
(四)小结7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7
(一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jxszl.com +Q: ^351916072
)研究结论7
(二)政策建议8
1.完善法律政策 8
2.强化农民主体地位8
3.探索建立良好的退出方式8
4.设立合理的补偿标准8
5.做好退出农民多元化保障工作8
致谢9
参考文献9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常州市武进区为例
引言
引言: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城镇化不断提高,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农村开始出现“一户多宅”、破旧宅基地闲置等宅基地低效利用现象(欧阳安蛟,蔡锋铭,陈立定,2009)。为了应对这种土地利用率低下的状况,需要推动农村宅基地退出。而中央政府恰逢其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了改革。在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容易被忽视。目前如何处理好农民权益保障是对现在宅基地退出改革的关键之一。因此解决完善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研究通过对文献的搜索、阅读和总结,对农村宅基地退出和农民保障权益的概念进行研究总结,总结概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农民土地权益两个核心概念。结合已有的对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农民权益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研究,分析总结以往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以及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2016年中央改革办同意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对入市、征地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地区。武进区作为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较为领先的开展了三项改革内容的改革工作。所以研究选择以武进区为例,对常州武进区最近的实际制度改革,以及两个具体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工程进行调查,对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案例分析,对比归纳总结的以往农村宅基地退出中,权益保障的不足,尝试找出武进区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及依然存在的缺陷。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为其他政府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及农民权益保障内涵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内涵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内涵,首先强调的是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农民自愿退出(单金海,2010)。张秀智(2009)等认为农村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农民主动退出、宅基地流转三种情形。进一步对内容进行拓展,可以认为农村宅基地退出主要的三大类型(欧阳安蛟、蔡锋铭,2009)。一是有条件的农民自愿退出。二是农村集体对违法宅基地(如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的强制收回。三是政府推动下的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置换。在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中,政府的声音最大,往往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因为规划管理的需要推动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置换,进一步推动宅基地退出。
(二)农民权益保障内涵
简单概括农民与土地相关的权利,主要包含经济权、财产权、生存权、就业权、政治权益、以及教育权益等(万朝林,2003)。栾谨崇、于学花(2005)从实践的角度来对与土地相关的权益进行了重新审视。他们认为与土地联系最直接的土地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稳定就业对农民影响最大。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民应享有的与土地相关的民主政治权利与经济物质利益的总称(邵绘春,2010)。总的来说农民权益基本包括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政治权益。农民的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地役权等经济权利的拥有主体因宅基地退出造成经济权利的灭失而获得补偿,并且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农民应有的社会权益,主要应该包括生存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之外还要注意保障农民后代宅基地的获取,并且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农民在宅基地退出中的政治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对于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并且还有在权益受损后维权权等政治权利。农民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也是实现其政治权益(林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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