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及对策研究以市xs村为例(附件)

2021-03-12 13:1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摘 要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严重损害了其他候选人及选民的合法权利,破坏了选举的公平性。本文以济南市XS村为例,通过参与调查当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着重研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现状,并且分析与探讨贿选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首先对贿选的概念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以免出现歧义。其次,本文对贿选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经济利益对选民的诱惑是贿选产生的根本原因,民主观念的缺乏,制度的不健全及派系竞争的催生都给贿选产生创造条件。最后,提出了济南市XS村贿选的治理对策,提出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选举程序、加强对村官、村民的教育的对策,并做好严格的监督工作,调动村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促进民主建设的良性发展。
目 录
一、前言 1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2
(四)贿选概念的界定 2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现状 3
(一)选举过程的描述 3
(二)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3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产生的原因 4
(一)制度建设的不完善 4
(二)经济利益对选民的诱惑 5
(三)民主观念的缺乏 5
(四)派系竞争的催生 5
四、治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对策 6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6
(二)规范选举程序 6
(三)加强对村干部、村民的教育 7
(四)做好严格的监督工作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附录 12
致谢 15
一、前言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研究目的:随着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的推行,村委会选举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包括贿选问题,贿选严重侵害了选民的民主权利,破坏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原则。不及时制止,一定会深刻的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贿选问题影响了农民的政治参与,甚至影响了农村问题的解决。 *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Q: ^351916072
从村委会贿选问题入手,响应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只有在基层中杜绝贿选现象,各部门才能更好的协调合作推进乡村振兴,营造乡村振兴良好氛围。因此,本文选取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及对策这一题目。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一是研究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探究贿选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贿选的对策,可以为我国各种选举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二是研究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为完善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提供丰富的理论经验。
(2)实践意义:一是可以进一步优化基层领导班子,强化基层队伍,引导更多人才流向农村。二是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很可能衍生出后期的腐败行为,这将严重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甚至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目前,西方学者针对中国农村选举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因素。国外学者认为影响村委会选举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欧博文(Kevin 0’Brien)、郑永年、何包钢等学者认为,在富裕村容易实现村民自治。戴慕珍(Jean Oi)、罗伦斯(Susan Lawrence)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在相对落后的村更容易实施。史天健(Shi Tianjian)则认为在经济中等发达的村更容易实现公平选举。二是村民选举的影响效应。帕斯特和谭青山认为村民选举是保证中国农村稳定的最有效方式。国外学者研究重点基本都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并且针对村民选举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宏观层面,很少深入探究贿选问题。由于中西方历史文化及理论依据的不同,有些结论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要立足于中国农村实际,不能全盘借鉴西方国家的理论经验。
2.国内研究现状:在国内,相对而言关于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的研究是较少的,目前国内专门针对村委会选举贿选问题的研究专著只有一本,即董礼胜的《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研究》,并且涉及农村贿选问题研究的相关著作也还不多。目前,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关于贿选危害性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认为贿选行为侵害了候选人和选民的政治权利,违背了选举的公正原则,挫伤了村民参与民主活动的积极性。二是研究贿选产生的原因。黄宝玖认为贿选产生的原因是选举制度的不完善。范柏乃、冯木林、周晶则认为贿选产生的原因是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的诱使。三是关于贿选方式手段的研究。由于本文未涉及,就不过多提及。四是探索贿选治理的措施。黄宝玖等学者认为主要是完善选举制度。王金利则认为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范柏乃、冯木林、周晶等认为要清晰界定“贿选”的法律概念。但是,国内学者关于贿选治理措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综上所述,国内专家学者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研究在各个方面皆有进步,但还存在一些空白。学者的许多研究成果停留在理论层面,这也为以后的实践研究创造条件。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1.研究方法:一是实证分析法。结合具体实例,分析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并探讨贿选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治理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对策。二是实地调查法。直接参与2018年济南市XS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参与者,深入了解村委会选举程序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了解村民的真实想法,听取他们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的建议和意见,理论联系实际,使研究更加具体。
2.创新点:近期济南市各村在进行选举,身为村中一员,具体参与到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通过进行走访,了解村民选举的操作流程,了解村民理解的贿选、产生贿选的原因,综合分析从学理的角度提出相关治理贿选的对策。
(四)贿选概念的界定
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贿选”作出法律界定。对贿选做出明确解释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舞弊,并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的行为。”这个解释中界定范围比较模糊,在现实中不易操作。
在我国日常中,请客吃饭送礼是人之常情,这些日常习惯会蔓延到村委会的选举中。因此,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何为贿选行为。“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因此,如何合理、科学地界定“贿选”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从违法行为构成要素来界定贿选,相对比较科学。构成贿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贿选所损害的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贿选就是指侵犯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了村委会选举活动的行为。二是贿选的手段,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其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三是贿选的后果必须是足以造成侵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贿选。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现状
(一)选举过程的描述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rwxy/sxzzjy/52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