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信息披露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字数:15062】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引言 1
1.1研究背景以研究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2
1.2研究内容 3
第二章 文献综述 4
2.1影响风险信息披露的因素 4
2.2影响权益资本成本的因素 6
2.2风险信息披露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 7
第三章 分析框架与数据来源 9
3.1分析框架 9
3.2数据来源 9
第四章 实证结果与分析 10
4.1模型构建与变量衡量 10
4.1.1假设提出模型构建 10
4.1.2变量衡量 10
4.2多元回归分析 11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1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7
目录
表41管理层预测消息的利好程度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 11
表42管理层预测消息利好程度对权益资本成本影响的相关系数分析 12
风险信息披露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
摘 要
企业进行及时和充分的风险信息披露是市场的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关键依据之一,是所有市场参与者以及国家对市场的是否能够有序运行进行管理和完善的重要途径,并且能够帮助市场对公司的实际现值进行较为准确的估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尤其是风险信息披露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加投资者掌握的信息质量和含量,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我国证监会对企业进行风险信息披露给出了强制性的要求,这一要求会给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的权益资本成本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从我国的风险信息披露对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机制,分析风险信息披露对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成本的作用机制。
本文的数据主要选择20172019年间我国两大主板股票交易市场的A股的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剔除了不符合要求的样本,在整理相关研究文献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回归模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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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从自愿性披露的公司微观角度分析和国家强制性披露的角度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管理层披露的预测消息利好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权益资本成本的降低。第二,相比于自愿性披露制度,在强制性披露制度下,管理层披露的预测消息利好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权益资本成本的降低。
引言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市场中的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还是非系统性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和运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渐加快的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速率大幅提升,世界资本市场的竞争逐渐激烈化和复杂化,近年来,一系列大型公司的破产丑闻接踵而至,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多变,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全球资本市场稳健的发展。加之疫情的影响,今年二月美股经历的四次熔断更是预示着资本市场的风险不可估量。股票价格所经历的“暴涨暴跌”不仅会影响单独某个公司的总体市值,更是会严重损坏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并且直接威胁到实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在这样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习主席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并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缓解风险给企业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仍是我国进行经济建设并达到新阶段时所要面临的重大课题。
企业进行及时和充分的风险信息披露是市场的投资者、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有效的做出投资决策的关键依据之一,是市场以及市场参与者对公司进行价值估计的基础,是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和完善的重要途径。企业每年所披露的年报,是投资者了解企业这一年的盈利情况、资金流和公司内部财务状况等等重要信息的最直接依据。市场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对企业年报披露的的规范和要求也逐年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对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停地进行补充和增加,要公司的年报中包含的信息维度和精确度也在不断扩充,具体的文字性描述也在不断细化。这不仅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决策的关键依据,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未来现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预测的重要凭证。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指出,公司在年报中及时而诚实的进行内容完整的风险信息披露是能够有效降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未来预期收益不确定性的重要方法,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从而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向外部投资者融资时的成本,能够直接降低企业权益资本成本。
同美国证监会相比,我国证监会同样对公司在年报中进行重大风险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建议和要求,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要求和规范都与美国体系化的规章制度有着一定的距离。我国公司披露的年报信息的披露距离满足投资者对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面对的风险环境的需求还较为遥远,绝大部分公司披露的年报内容较为浅显和单薄,年报中所包含的实际有效信息比例较为低下,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都有较大提升的空间,并不能够很好的减轻外部投资者与公司内部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公司年报所披露的风险信息占据全部年报内容的比例较低,国家在对于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细则的监管和规范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曾于2012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版),该准则中,对于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进行风险信息博公布的内容和格式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但这与西方以美国为首的国家相比,我国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在内容和规范要求上,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我国的风险信息披露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主对公司的年报披露进行约束。当上市公司预测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盈余增减幅度达到 50%以上时,公司必须按照制度进行披露;当公司盈余增减幅度在50%以内时,管理层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1]从理论上讲,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下,投资者无法辨别每个证券的真实价值,这使投资者更愿意购买发行价格被低估的证券,从而导致“劣股驱逐良股”现象。[2]而信息披露恰恰可以缓和信息不对称,并有效降低权益资本成本,从而缓解这一现象对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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