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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模式下网络平台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字数:24256】

2024-11-24 15:37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Ⅱ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2.1理论意义 1
1.2.2现实意义 2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3
1.3.1国内研究概况 3
1.3.2国外研究概况 4
1.3.3国内外研究小结 5
第二章 顺风车交通事故裁判示析 6
2.1案件梳理 6
2.2司法判决所折射的法律问题 8
2.2.1缺少相应法律依据 8
2.2.2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模糊 8
2.2.3顺风车平台的具体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形态难以确认 9
第三章 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分析 10
3.1网约顺风车服务和顺风车平台的概述 10
3.1.1网约顺风车服务和顺风车平台的定义及内涵 10
3.1.2网约顺风车行为的性质 11
3.2关于顺风车平台法律定位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12
3.2.1特殊承运人说 12
3.2.2居间人说 13
3.2.3安全保障义务人说 14
3.3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复合法律地位之构建 14
3.3.1顺风车平台是客运合同的居间人 14
3.3.2顺风车平台是顺风车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 15
第四章 顺风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18
4.1事先防范义务 18
4.2事中警示义务 19
4.3事后协助义务 19
第五章 顺风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分析 20
5.1顺风车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
5.2顺风车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形态 20
5.2.1顺风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形态之法律依据及分析 20
5.2.2顺风车平台在交通侵权事故中承担不同责任形态的具体情形 22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24
参考文献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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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模式下网络平台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包括顺风车在内的网约车服务迅速发展起来。这种新型出行方式在有效调动社会闲置资源、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交通事故侵权问题,亟需理论进行指导。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是以顺风车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及相应义务作为基础,探究在发生交通侵权事故时平台的侵权责任。
文章通过对相关案例裁判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目前存在顺风车平台相应法律规定缺失、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模糊、顺风车平台的具体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形态难以确认等法律问题。针对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的认定,应当认为顺风车平台具有居间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复合法律地位。顺风车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法理基础包括“危险源开启与控制”理论、“信赖期待”理论以及“收益与风险均衡”原则。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具体内容应采用一般性注意义务标准且贯穿事先、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若顺风车平台在顺风车业务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导致了交通侵权事故的发生,在归责原则上对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在平台承担责任的形式方面,则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要求其承担自己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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