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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字数:17957】

2024-11-24 15:36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文献综述 2
1.3 比较法参考 4
1.4 司法现状 4
1.5 《民法典》修改历程及理论意义 5
1.6 研究内容 7
1.7 研究方法 7
1.7 创新和不足 7
1.8 司法现状 8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历次修改问题梳理 9
2.1 一审稿中的问题梳理 9
2.2 二审稿中的问题梳理 10
第三章 违约方解除权的重要性分析 11
3.1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其必要性 11
3.1.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11
3.1.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12
3.2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 12
3.2.1并不违背合同严守原则 13
3.2.2效率价值越来越重要 13
3.2.3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13
3.3小结 14
第四章 《民法典》出台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实现路径 14
4.1 对草案修改过程总结 14
4.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思考和建议 15
第五章 总结 16
参考文献 18
致 谢 20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摘 要
从2018年《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了司法实务中关于打破合同僵局的相关,到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部分条款被删除,都体现对违约方请求解除权相关问题的制度完善。但从多次修改的相关条例和一些学者的讨论中,可以判断目前有关于此的制度设计尚且存在缺陷和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如今《民法典》已经出台,以往学界的批评和修改意见已经成为过去。接下来的重点是在现有的条款上延伸出更合理高效的司法解释,从而高合同交易效率,取得程序和公正的平衡,达到实务界切实可行和学界自圆其说的程度。如何对合同僵局的判定和对此种情况的法理分析,将会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起到一定补充作用。本文对学界已有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的研究成果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总结,以推动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
引言
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关条款在历次草案中的不断修订,是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需要的进行积极的立法回应。增增删改四次修订说明了立法者对该条款的更改存在很大争议,该条款想要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违约方解除合同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使此条款在符合法理的同时给出解决方式;给出合理解决方式的同时尽量减少获得救济的前置条件;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保护违约方不因对方滥用权利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此问题的,我们应该在既有的规定即现行的《民法典》上通过司法解释弥补缺漏,还是补充完善可行的司法制度?这些问题接下来会进行思考和尝试。
本文由现实案例和学界的讨论进而探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思考,并重司法实务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并联系法律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将总览梳理在合同僵局下处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重要之处和立法者的原本目的,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思路。同时结合多次更改的法条草案,从历次法学权威修改的历程和实务司法角度,研究此问题。以此明晰相关制度的本质及适用范围,同时也可以解答司法审判中的疑惑,提出相应的建议,为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进一步的参考。
1.6 研究内容
首先是在对违约方解除权的内涵和法律逻辑具有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归纳近年来法学期刊上的各种观点,总结违约方解除合同所遇到的理论上的问题,联系数次立法尝试中的修改内容,探寻立法者目的和条款漏洞。
其次是通过挑选近年来国内具有典型性的判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不同观点和相应的理由,重点从诸多案例中寻找共性,对照各位学者提出的观点进行研究,简化和归纳相关法律观点,提出能广泛适用的解决方案。
然后对比新旧合同法和草案中的条款,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进行相关分析,提炼出更为全面或者弥补合同编二审稿中漏洞的条款,将三次草案的修改过程简化总结,侧面总结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立法思想方面的衍化以及学术界主流思想的进步。
最后在现有的《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指导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使接下来的司法实务界对违约方解除权的裁判具有统一的规范和结果,使该理论在成熟的过程中付出更少的代价。
1.7 研究方法
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民法典》修改过程中的草案条例进行分析,以此寻找立法者的原有目的和修改原因,并总结修改过程中的得与失,以此为鉴进行研究。
通过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将典型案例进行结合,测试提出的方案是否可以解决已经遇到的问题,将学者的空想带入司法实务之重,模拟以实践检验理论,如应对买卖房屋合同中并不构成情势变更的变化发展问题,为实际解决理论和司法难题提供帮助。
1.7 创新和不足
关于违约方解除权,数次《民法典》草案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对此问题的重视,《民法典》合同编一、二审稿中更是赋予了违约方提起司法解除的申请权,但是《征求意见稿》却又删除全部修改,最终的《民法典》发布,又再另一条增设了相似的内容。数次修改也正可以体现立法者对此问题的纠结程度,和侧面反应学界对违约方解除权的争执难休,同时这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想要在这个难题尚未有定论的时候尝试从各个角度进行研究,为违约方解除权在法律中的理论填补和实务应用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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