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卷制度研究【字数:14475】
目录
目录
引言
1.3.2研究方法
第二章 行政案卷制度概述
我国致力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这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理所应当也要不断加以完善。此外,作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行政案卷也得到了学界的关注和重视。行政决策行为之所以能够保持合法化与公正化,主要还是得益于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与和合法性。
2.1 行政案卷
行政案卷的意思是全部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即行政行为档案。假如可以证明某些内容存在的确切性,那么行政案卷就能够通过书面以及口头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某些口头的表述有时候也是一种卷宗。行政案卷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时还可以是社会公众提供的很多资料,加上行政机关自己做的材料,也有一些相对于人来说有利或不利的各类证据材料。行政案卷要对每个当事人的认定事实与相关结论等进行注明。同时,所有的裁决,包括初步裁决、建议裁决和临时裁决,都应属于案卷的一部分。另外,内容上还应包括对案件中所有实质性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相关裁定、制裁、救济或否决的认定、结论、理由或依据的说明。行政案卷一般都是在一些特定程序中按照一定的排序形成的,在这些案件的法律与程序里面不仅有对当事人来说有利的证据,也会有对他不利的证据。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只有行政卷宗内部的事实和法律文件是具有规范化特性的。一般情况下,在封闭卷宗的同时,就不会接受其他的各类证据。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中,不时的会运用听证程序,所谓的听证程序一般都是由行政主体或者第三方进行开展的。在这种行政行为里面,在当事人或者涉事人员经过阅读签署之后的生效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其中的听证记录我们称之为行政案卷。其中还有法定行政程序和调查程序中得到的有关的某些至关重要的材料。结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分析出行政案卷所具有的一些特点。
行政案卷的特点在学术领域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承认排他性特点,有的学者则不承认排他性特点的存在,在对一些法律法规的参考下,得知与案卷排他性相关的规定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性,所以行政案卷是否具有排他性还是要进一步研究的。因此行政案卷主要特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点如下:
唯一性
各个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产生的过程都是独一无二的,作为记录行政行为过程及其相关证据的行政案卷也必定是唯一的,一个行政行为不可能拥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行政案卷。
(2)封闭性
在行政机关的决策还没有做成之前,行政案卷一般都会敞开自己的“口袋”,所有的证据都能在里面放置,只是当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的时候按理来说也应该扎紧“口袋”,增减其中的任何材料都是不可以的。在那些通过程序认定的法律和实施关系上都应该在上面贴上封条,这是行政程序内部的一个必然要遵循的规则。本案闭卷审理的时间,由于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对外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在行政相对人尚未到达之前,它就处于不成熟阶段,一旦送达,其内容就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因此应当以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为限。
(3)程序性
行政案卷实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自己制作出来的特定资料,只有通过行政行为的方式给行政相对人作用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以说行政案卷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程序性质的行为方式。在希腊《行政程序法》第12条里面有说到“任何以任何方式进入某一机关的文件,应于当日将其记录成册,并注明文件的性质、主题和特定条目的数量;发给有关机关的文件和收到文件的日期也应注明。”【6】 这个规定将行政案卷材料和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之间的对应关系都体现了出来,从而将行政行为产生的一些载体精确地表现了出来。
(4)客观性
行政案卷在在记录行政行为过程中,关于录入档案的相关材料内容方面,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以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和案卷材料和证据的相关性为标准。另一方面,案件参与人对行政行为有关的异议以及作出该行政行为后可能造成的有害后果也应当包括在行政案卷当中。
2.2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行使行政行为时只能以行政案卷所记载的相关案件的行为实施、证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合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7】也就表明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策者在做出决策之前所收集的用来证明事实的通过合法程序组成的案件相关记录以及证据的案卷材料,而且行政决策者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需以这个行政案卷为依据的一项制度。行政案卷制度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机构相关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在行政案卷制度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于行政案卷制度相关的研究都是通过对《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的分析加以展开的。在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决策中普遍会以行政案卷为依据。
对于国外学术研究而言行政案卷制度的身份得到了明确的认证,认可了行政案卷制度的独立性、规范性、操作性以及制约性。然而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理论范畴的划分中,将行政案卷制度划分为一项基本制度从而对此作出专门研究的相关学者少之又少。有些学者没有把行政案卷制度归纳到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范围当中,“认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包括:1.听证制度;2.行政公开制度;3.回避制度;4.时效制度;5.救济制度。”【8】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程序法的理论范畴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行政听证制度;2.行政回避制度;3.审裁分离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5.信息获取制度;6.行政案卷制度。”【9】由于学术界没有将行政案卷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对此进行研究论证,也就导致行政案卷制度在我国没有能够不断向前发展。
但是随着行政诉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对行政案卷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案卷不但在行政诉讼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行政管理方面也是不断得到重视,由于行政案卷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且能够在同一时间接受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多种相关证据的采取,勘察方式。因此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只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行政案卷”能不能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阶段权利行政案卷制度。”【10】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609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