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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研究【字数:18479】

2024-11-24 15:36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文献综述 1
1.2.1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人格 1
1.2.2.适用交通事故责任 2
1.2.3适用产品责任 3
1.3研究目的 4
1.4研究价值 5
1.4.1实用价值 5
1.4.2.理论价值 5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类型的检视 6
2.1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的否定 6
2.1.1自主性的技术本质 6
2.1.2“有限人格”的弊端 6
2.2类推适用其他责任类型的不足 7
2.2.1雇主责任 7
2.2.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
2.2.3高度危险责任 7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 8
3.1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分级 8
3.2现有制度的适用困境 8
3.3保有人概念的引入 9
3.4保有人责任 9
3.4.1原理 10
3.4.2具体规则 10
3.4.3在自动驾驶汽车中的应用 10
3.4.4对传统汽车责任的影响 11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 13
4.1产品缺陷 13
4.1.1缺陷的认定标准 13
4.1.2缺陷的分类 14
4.2 因果关系 15
4.3 发展风险抗辩 16
4.3.1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理由 16
4.3.2发展风险抗辩的具体规范 17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19
参考文献 20
致 谢 2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研究
摘 要
自动驾驶汽车飞速发展,从研发迈向实际运营;而短时间内传统汽车也不会退出运行未来两者必将共用道路,需要统一归责。因此,文章旨在适当调整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现有法律体系中来。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中人类驾驶行为的减少,现行法中驾驶人责任的“行为”和“过错”要件无法证成,从而影响受害人救济。为此,文章主张全面的保有人无过错责任,辅以驾驶人过错推定责任,统一规范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成为责任主体的讨论,文章认为可以适用缺陷产品的产品责任制度。具体而言,缺陷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唯一标准,并可分为制造、设计和警示三类,其中设计缺陷最为关键,应以“熟练驾驶人”标准判断。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证明,构成聚合因果关系时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应当允许生产者主张发展风险抗辩,其中的“科学技术水平”应定义为“当时可合理获得的最佳技术”,且应以“产品投入流通时”为参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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