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先生毕设|www.jxszl.com

网络购物恶意差评的法律责任研究【字数:16863】

2024-11-24 15:35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引言
表31 恶意差评案例
案件号及案名
简要案情
裁判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徐州市中院判决诉袁某商业诋毁行为纠纷案
被告袁三将原告(某公司)的网店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案外人梁四,要求梁四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剃须产品,并约定:由梁四下订单,袁三支付货款。梁四收到产品后按照袁三的指示上传评价。梁四购物行为完成后,被告袁三在没有看到所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4次差评内容、10张图片、三份视频发送给了梁四,梁四随即将上述差评内容、图片、视频在某公司的网店上进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责令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某公司共计50000元的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
广州黑盘羊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清标、解鑫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廖清标系开设有淘宝店"沉香馆卖好沉香",是原告黑盘羊公司同行商家。经两被告恶意串通,2016年9月12日,被告解鑫以其淘宝ID号,在原告黑盘羊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并差评。后原告黑盘羊公司就以上差评向淘宝网所属企业即本案第三人淘宝公司提出申诉,经本案第三人淘宝公司技术分析,判定被告解鑫的评价为"恶意攻击同行所为"并予以删除。尽管如此,两被告的恶意差评,已为原告黑盘羊公司商业信誉和法人名誉带来严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被告廖清标、解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州黑盘羊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上海二中院判决申一诉王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申一在自己开设的网店里向王二出售了一条裤子,王二随后收货后于货物评论区撰写了差评并发表。此后,双方因发表差评产生了争议,王二又追评了不满感受。2015年3月,申一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二主动撤回在其网店上的两条差评,并书面公开致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王二依照切身体会及事实经过在淘宝网上发表差评及追评,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故判决驳回申一的诉讼请求。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不正当竞争类恶意差评的构成和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类恶意差评的构成要件
要从法律上认定网络评价行为是否构成第一种情况所指的不正当竞争类恶意差评,我们通常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第一是具备本体要件即做出差评的主体区别于一般消费者,是与当事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竞争者及其委托的人。具体来讲,首先不正当竞争类恶意差评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开篇就将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限定在经营者之中,其目的是预防一般民事侵权被错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其次,经营者必须与当事人存在竞争关系,而面对这种竞争关系是否必须是同业竞争时,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观点。如在上表案例广州黑盘羊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清标、解鑫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官在释法说理中指出,由于原告黑盘羊公司与被告廖清标都在淘宝开设有线上销售店铺主营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可以确定两者在网上经营同类商品,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因此认定同业竞争者关系成立。以上法官观点虽然没有明确表明同业竞争必须是商业诋毁本体条件的必须组成部分,但法官的倾向性却很明显。而学界对此观点的理解是,可以通过“广义竞争关系”的解释,将非同业竞争者的商业诋毁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所谓广义竞争关系是指认定竞争关系不以经营者间的竞争属于同业或现实竞争为限,还涵盖了经营者以一定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己竞争优势或损害他人竞争优势。[15]这种理解弥补了一般民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同业竞争类商业诋毁之间的缝隙,似乎也更符合“竞争关系宽解释”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6]最后,应当从行为同质性的标准判断,适当扩展主体范围。由于社会实践中经营者亲自从事商业诋毁其他竞争者的情况越发少见,更多的情况下是向上表案例徐州市中院判决诉袁某商业诋毁行为纠纷案中一样,经营者委托一般消费者或职业差评师甚至是一些媒体从事差评。从行为的同质性角度判断,经营者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商业诋毁并无根本不同,依据现行的反法,如果有证据显示经营者是恶意差评行为的幕后主使,则指使者与被指使者可以成立商业诋毁的共同侵权。如若没有证据显示经营者存在指使,则仍然按照一般名誉侵权处理。此外,在认定经营者指使行为存在与否的问题上,由于指使行为大多隐蔽,似乎很难找到证据支撑认定,但笔者观察到实务界探索出了一些创新方法,如上述第二起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案外人淘宝网基于各类有效线索并结合大数据原理及技术,从实施行为动机、账号特征、交易方式、高度盖然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排查、分析,并经综合判断后认为被告存在指使他人从事商业诋毁的行为。法官考虑到淘宝公司作为涉案网络店铺所在平台的提供方,为独立的第三方,其经过长期的经营探索,对建立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及网络侵权言论审查机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认定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采纳了认定意见。这一点说明在现有网络技术的帮助下,佐以扎实的证据收集工作,间接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也是可以被准确认定的。
第二主观要件即做出不正当竞争类恶意差评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这里的主观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期待通过差评行为降低同业竞争者的市场竞争力。具体而言,学界关于商业诋毁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三种处理意见,其一商业诋毁侵权必须有故意的心态;其二只要存在商业诋毁行为,过错或过失心态在所不问;其三应当依据不同主体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并以此匹配主观过错的苛责程度。笔者认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法,在认定商业诋毁时自然应当遵循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归责方式。因此,应当将对实施恶意差评行为具有故意的心态,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做出差评的目的还应该有通过差评手段打压同业竞争者、降低其自身商誉以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利。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609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