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字数:10571】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3国内外研究状况 2
第二章 “知假买假”行为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5
2.1“知假买假”行为概述 5
2.2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5
2.2.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5
2.2.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5
2.2.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6
第三章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分析 7
3.1“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 7
3.2“知假买假”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8
3.3“知假买假”者“损失”的认定 9
第四章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完善 11
4.1“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高于普通消费者 11
4.2对“知假买假”者不适用调解制度 11
4.3对“知假买假”者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设立公益基金 11
第五章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5
“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
摘 要
自1995年王海“知假买假”案发生始,“知假买假”行为就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备受争议的问题。自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到后来不断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出台,我国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关于“知假买假”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判定结果也各有不同,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欺诈”行为的认定和损失的认定等方面。
本文在《消法》的框架之下,从“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性质、功能等方面出发,将知假买假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进行解读分析,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类、整理,将主要争议焦点进行总结,从而在确保符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提供“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正确适用方法,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的权威性,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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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知假买假”现象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逐渐成为了一种为人们所熟知却难以解决其争议的一个难题,因此对此专题进行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和必要性。
1.1研究背景
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正式实施,但“知假买假”这一现象伴随着1993年的第一部“消法”已有20多年的历史。20多年来,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经济发展的加速,“知假买假”行为也发生了剧烈的蜕变,其不再是一种个别的个体行为,而是进阶到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抱团式打假模式,更有甚者通过“职业打假”的手段开设营利企业并发展为为产业集团。职业打假人为了索赔,其自身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索赔对策。若其购买的产品有问题,职业打假人则依据相应的证据对这种情况进行举报并依据处罚结果向商家索赔。如果处罚结果不利于职业打假人的利益,那么职业打假人将对监管机构和商家提起诉讼,希望变更处罚结果,从而获得赔偿。
从近几年的现状来看,我国各个地区都持续有知假买假案件的发生,并且相关案件数量也呈增长趋势。越来越多的知假买假者本质上并不是为了打假而打假,而是将打假当作一种投机取巧的获利工具。我国的“知假买假”行为在历经20多年的发展和沉淀的过程中,社会各界从始至终都抱有很大的争议,不同地区的行政以及司法机构在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上,也设定了不同的标准。而法律并未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认定的结果不统一,进而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参考。
1.2研究意义
“知假买假”行为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肯定者认为其能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同时也能打击不法经营者,净化市场。对于此行为的否定者则认为其算是一种不法行为,本质上只是“以暴制暴”,不该被社会认可。由此,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有的法院认为知假买假者就等同于消费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合理之举。而有的法院则全盘否定“知假买假”的正当性。
本课题的理论意义在于,在《消法》的框架之下,从“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性质、功能等方面出发,将知假买假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进行解读分析,以解决理论上的争议。
研究此课题更重要的是在于其实践意义。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类、整理以总结主要争议,从而在确保符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提供“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正确适用方法,为法院提供判决参考,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1.3国内外研究状况
国内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研究的学者较多,也对各方面争议焦点发表了不同意见;而国外几乎不存在对此专题的研究,更多的关注点在于集体诉讼制度。
国内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文献中,学者们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讨论研究。
首先是关于“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
肯定派的学者将购买者是否转售商品和商品的属性作为判断标准,他们认为只要购买假的目的是自己使用、消费,而非出于销售、再次生产的营利目的,即为消费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购买商品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只要不是为了将商品投入市场交易,即使明知商品有瑕疵,也不应否认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1]作为《消法》的起草人之一,学者何山认为,为了打假购买商品也属于生活消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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