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研究【字数:16804】
目录
摘要 3
ABSTRACT 4
第一章 绪论 5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5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5
1.3 研究的方法 6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6
第二章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的理论基础 7
2.1 诉的利益理论 7
2.2“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7
2.3 诉讼信托理论 8
第三章 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立法历程 8
3.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地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探索 9
3.2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立法过程 9
3.3 2014年《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完善 10
第四章 域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立法概况及评析 11
4.1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11
4.2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 12
第五章 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的现状分析 13
5.1立法上的存在问题 13
5.1.1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立法问题 13
5.1.2 检察院作为原告的立法问题 14
5.1.3 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立法问题 14
5.1.4 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的缺位 15
5.2 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15
第六章 关于拓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构想 16
6.1放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 17
6.2取消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序位限制 18
6.3完善环保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 18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 谢 2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研究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之一,而适格起诉主体的标准是当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所规定的的适格原告主体主要为社会组织,检察院,环保行政部门。但是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下仍存在拥有诉权的主体数量较少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社会组织诉讼意愿不强,法律规定模糊等问题。以扩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范围为出发点,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关于适格起诉主体标准制定的立法过程进行研究以及对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评析,参考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结合国内外该制度的理论依据,以国外通行的诉讼信托理论等理论为导向,提出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范围扩展的构想并对其进行论证。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渡期,开发出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探索出一条以检察院为联结点,构建出多主体互补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工业发展发展迅猛,工业化速度位居世界前列,但与此相对应的,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问题也越来越显著。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而法治作为政策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纽带,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对党的政策具有确认、推动的作用。从法治的应有之义上看,法治不仅是实体法之治,也是程序法之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提供的强大的法律武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加害人实施了侵害环境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环境的后果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危害环境的后果的危险时,为了维护公共生态环境,适格的主体依法有权利诉诸法院而提起的诉讼。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规定仍值得我们探讨,首当其冲的就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的门槛要求问题。首先是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中公民个体的缺位,公民享受着环境公共利益所带来的收益,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对保护环境有所作为,广泛的公民主体是最有意愿以及最有力的维护公共环境的力量,公民在被赋予环境公益诉讼诉权或者拓宽了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后,才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于环境的监督与保护力量。[1]其次,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适格原告主体规定的门槛较高,限制较多,使得在我国,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主体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也面临较多障碍。第三,在实践层面上,我国原告主体在举证与资金等方面存在天然劣势,因为缺少必要的支持,导致往往难以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提起诉讼的意愿不高。
从司法实践出发抑或是从理论研究出发,关于我国的适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研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在理论层面,公民环保意识加强并开始将目光转向法治领域,环境权也开始进入大众视野,同时诉权是启动司法审判的中介,它将司法与公民权利联系起来,从而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由此可见,我国的适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研究对于我国环境权方面的研究以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备一定的理论意义。而在实践层面,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种种问题,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研讨,对于加强我国环保人才培育,解决环保资金难题,依法治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等具有一定实际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以用来形容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相关研究不算少,观点多元化。学者阐释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少、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当,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一方面,适格原告的严格限制,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2]有学者认为基于诉权扩张理论,我国可考虑给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诉权,允许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可以运用“诉的利益”及“任意的诉讼担当”理论来进行构建。[3]从防止滥诉与提高效率角度,也有学者认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设置必要的边界,滥用环境公益诉权追求个人利益会占用司法资源,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的边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限制,设置其边界是必要的。[4]目前大家对于是扩大抑或是缩小适格原告主体范围的讨论莫衷一是,持有不同看法,但有一点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就是现行的制度规定仍无法满足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需要,因此深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的研讨符合当下强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趋势。
原文链接:http://www.jxszl.com/fxlw/faxue/609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