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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字数:14109】

2024-11-24 15:34编辑: www.jxszl.com景先生毕设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2.1 国外研究现状 2
1.2.2 国内研究现状 3
1.3 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研究方法 4
1.3.1 研究内容 4
1.3.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
1.3.3 研究方法 4
2.1 心理学依据 5
2.2 教育学依据 5
2.2.1 教育目的实现的需要 5
2.2.2教育秩序维护的需要 6
2.3 法理依据 6
2.3.1 教育权包括惩戒权 6
2.3.2 权力和责任的对等 7
4.1 学校内部救济 12
4.2 向行政机关申诉 13
4.3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13
第五章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3.3 研究方法
2.1 心理学依据
行为会随着适当的结果而变化,令人愉悦的结果会促进行为,令人不快的结果会抑制行为。评价和惩罚是不同的教育方法,这一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教育环境。具体来说,惩戒是给学生施加不愉快的结果,以限制他们的不当行为。
2.2 教育学依据
2.2.1 教育目的实现的需要
2.2.2教育秩序维护的需要
2.3 法理依据
2.3.1 教育权包括惩戒权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2.3.2 权力和责任的对等
从《规则》来看,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要有两条限制:其一是学生不应受到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形式的人格侮辱。另一个是不应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当然,这里还必须区分惩戒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教育惩戒中不能出现对学生人格侮辱的行为,否则将会侵犯学生的人格权。然而,教育中的惩戒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学生的自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必须禁止所有对学生自尊有负面影响的行为,那么教育惩戒就没有合法性。然而,但从《规则》中的 “禁止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条款来看,其似乎并不禁止对学生自尊有负面影响的行为。事实上,人的尊严和自尊是不完全一样的。人身尊严被规定在《宪法》中, “是作为一个人作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0】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尊严”意味着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只要不侵犯学生作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不将其视为手段,教育惩罚就不是对学生尊严的侮辱。例如,要求学生赤手清洁堵塞的厕所会违反学生的身份和“人”身份,并违反学生的人格尊严。又比如,为了实现教育目的,同时告诫其他同学,公告栏上张贴学生的检讨书并要求学生在全校师生面前朗读自己的检讨书的行为,便有侮辱学生人格的嫌疑。
教育惩戒的另一条限制是不能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存在些许区别。对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受教育权不仅是学生的权利,而且是学生的义务。同时,国家还必须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最典型地便是,不得对学生予以开除处理,而只能对学生进行积极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开除学生。此外,停学和停课也将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学校不应将学生停学一星期以上。学校决定停课或停学时,必须限制采取的措施,以免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4.1 学校内部救济
第二,当学生不服惩戒时,学校必须对此提供救济措施。在实施惩戒措施时必须有第三方在场,并且惩戒内容学生应当知晓,学校有义务提前向学生告知什么情况下会受到惩戒,受到怎样的惩戒。当学生违纪后需要进行惩戒时,学生有权进行辩驳,如有必要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进行维权。
4.2 向行政机关申诉
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也是《规则》赋予学生权利救济的另外一种重要渠道,主要规定在《规则》第16、18条中。
当然,除此之外,如果家长选择向学校进行申诉,且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规则》第18条的规定,学生或者家长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这是《规则》赋予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第二道救济渠道。
4.3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除以上两种救济渠道之外,《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另外两种救济渠道,即行政复议和诉讼。《规则》第18条明确规定,“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里有一个关键的程序要求,即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必须先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这是一个前置性的程序要求。学生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必须穷尽向学校申诉、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救济渠道,否则复议机关和法院便可以不受理。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文献
[2] 冯玥,寒羽.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访谈录[J]. 家长,2006,(12):14.
[3] 余米华,王海福.论教育惩戒的内涵及实施建议[J].鄂州大学学报,2021,28(01):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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