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研究【字数: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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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与之相对,一故意说的观点主张,在主观方面只存在一个故意,实际上也只能认定一个故意。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因为最终只引起了丙的死亡结果,甲只构成一个对丙的故意杀人行为,且达到既遂状态;第二种情况,因为有乙受伤和丙死亡两种结果,从乙的角度分析,甲构成过失伤害他人,从丙的角度来看,甲成立故意杀人,且达到既遂;第三种情况,甲对只其意图杀害的乙成立故意杀人,且达到既遂,对于丙则不需要讨论错误的问题,假如存在过失的话,则另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4.2法定符合说的优势
(1)从法定符合说主张来看,可以看出其对于不同法益主体的同等保护。[12]当甲欲杀乙,却导致了预期之外的丙死亡,或者是乙和丙都因为甲的行为而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认为都构成故意杀人,且达到既遂,这种处理结论平等保护了乙和丙的生命法益,防止不当的减轻行为人的罪责,影响刑法对不同法益主体的同等保护。
(2)法定符合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在行为人甲欲杀乙而误杀丙的情况下,倘若遵循法定符合说的主张,甲直接成立故意杀人,且已经达到了既遂。毕竟在主观方面上甲存在杀人故意,实际上也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让他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没有减轻罪责,起到了刑罚的警诫作用,有利于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4.3法定符合说受到的批判
在支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看来,法定符合说存在以下缺陷:
(1)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具有困难。法定符合说认为“人”是抽象上的人,而不必具体关注某个个体。但是在真实司法实践具中分析不同案件的犯罪构成时,当然会判断是杀害乙还是杀害丙,因为只有再被害人的具体身份被明确后,才能在此基础上更深一步的分析和推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只是这样,公安机关在查案时,肯定会对整个犯罪事实,包括行为人的目标对象,最终受害的对象等全部查清楚,并且清楚的记录在案卷中。是以,过分的抽象化根本不现实,无法在司法实务中实现。[13]
(2)在判定故意的个数上,依照数故意论的主张,得出的结论并不合理。从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仅仅存在一个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也仅仅只实行了一个行为,在此情况下,判定行为人成立多个故意,其实是不当的把故意犯的范畴放大了。如在甲举枪对仇人乙射击,同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时还导致了预期之外陌生人丙、丁的死亡,根据数故意说,判定甲对乙、丙、丁三个人的死亡结果都具有故意,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主观方面只存在对乙的故意,却要承担三个人死亡的故意犯罪责任,这不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
第五章 具体符合说的处理原则
对于具体的打击错误,依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该说十分重视法益主体对象的差异。正是基于这种立场,具体符合说者对于打击错误如何处理所得出来的结论截然不同,为了证明自身观点的合理性,学者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说明,同时也从反面反驳了对于自身的批判。
5.1具体符合说受到的批判
(1)倘若遵循具体符合说的观点来打击错误问题,行为人存在杀害目标对象的故意,也付出了行动,实际上也导致了他人死亡,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上却只认为成立故意的未遂,这会致使处罚过轻,罪责刑不相适应。并且,具体符合说会区分行为人对欲害对象和实害对象的主观心态,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往往只能根据其口供得知,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很难被社会大众所信服。
(2)法定符合说论者批判具体符合说会导致财产犯罪的不当处理,继而放纵犯罪。如行为人甲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准备扒窃乙的钱包,但由于行为差误实际上扒窃了丙的钱包时,运用具体符合说,从乙的角度看,甲是盗窃罪,但是属于未遂形态;从丙的角度看,甲缺乏故意,是过失的盗窃。参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未遂如果没有达到一定数额,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并且也没有关于过失盗窃的规定。这样的话,被害人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而行为人却不会受到刑罚处罚,似乎不合理,会造成处罚漏洞。[14]
5.2具体符合说的回应
在具体符合说看来,重视法益主体的差异,处理打击错误得出的结论会更加合适与恰当。同时反驳了对于自身的批判:
(1)依照具体符合说来处理打击错误的案件,以故意犯罪未遂论处,并不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因为,按照我国刑法,未遂犯的处罚规定,是在既遂犯的处罚基础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并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与“应当”的含义不同,这意味着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出最合适的处理。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可以不从轻,直接做出与既遂状态同样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在处罚既遂犯的基础上从轻处罚。[15]这样,定罪量刑并不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并且,虽然行为人主观心理存在于内心之中,很难得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线索,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的证据进行推定。
(2)对于上述财产犯罪中的打击错误问题,具体符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分析:(1)乙与丙距离很远,甲伸手扒窃乙的钱包,过失扒窃了丙的钱包可能性很小,倘若扒窃了丙的钱包,甲主观上属于故意,直接成立盗窃既遂;(2)车内很拥挤,乙和丙离得很近,甲伸手扒窃乙的钱包,对于不小心伸手扒窃到丙的钱包是可以预见的,此时甲存在间接故意的心态,具体符合说排除间接故意,认为这不属于打击错误的问题,仍构成盗窃既遂。[16]因此这也并不会造成处罚漏洞。我们知道,司法实践中犯罪环境是很复杂的,对于任何一起案件司法工作人员都不能明确了解行为人的真实主观心态,只能通过已有的证据来推定证实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并且,刑法是作为最严厉的打击手段,是最后的保障手段,可以运用其他手段维护权益,就不必动用刑法。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不到万不得已不得使用。以黎宏教授的观点来看,倘若一种犯罪的未遂和过失形态都不会被处罚,一般来说都是非常轻微的,没有必要一定按照既遂犯来处罚。因此,即使结论不合理,也是立法的问题,而不是具体符合说的缺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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