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研究【字数:14256】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现状 1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2
1.3 研究价值 3
第二章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现状 4
2.1 《网络解释》条文的规范分析 4
2.1.1 犯罪客体应为公共场所秩序而非公共秩序 4
2.1.2 信息网络应为犯罪手段而非犯罪场所 4
2.2 《网络解释》适用的实证分析 5
第三章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缺陷 6
3.1 部分网络起哄闹事平台并非公共场所 6
3.2 网络起哄闹事难以破坏公共场所秩序 6
3.3 认定秩序混乱并无统一标准 7
3.4 与其他罪名存在冲突和竞合 8
第四章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建议 9
4.1 优化网络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路径 9
4.1.1 限制从网络到现实的判断路径 9
4.1.2 明确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标准 10
4.2 健全规制网络不法行为的新体系 11
4.2.1 设置网络犯罪专门罪名 11
4.2.2 结合多种手段共同治理 11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6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研究
摘 要
在寻衅滋事罪这一典型口袋罪的存废之争尚未平息的当下,司法解释的规定使该罪的触须延伸至网络领域,进一步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本文针对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现状进行文献梳理,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归纳与实证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利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网络谣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其存在罪状内涵不明晰、入罪标准不严格、与其他罪名存在冲突和竞合等适用缺陷,具有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风险,同时也反映网络不法行为治理体系的缺位的实质。据此,本文进一步提出对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适用的立法完善建议,即寻求最优路径改进寻衅滋事罪在 *51今日免费论文网|www.51jrft.com +Q: ¥351916072$
网络领域的适用,限制从网络到现实的判断路径,并严格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标准,同时也应当顺应当下从严治网的社会发展趋势,建立健全网络犯罪专门立法,并结合多种途径共同规制网络不法行为,为公民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活跃、最庞大的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而与此同时,网络谣言等网络不法行为也日益猖獗,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甚至有直接危害社会稳定的风险。
在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前,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玩忽职守罪是我国公认的三大口袋罪。现行刑法虽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解,但由于其规定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较为宽泛,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兜底罪名。寻衅滋事罪作为典型的口袋罪名,其存废之争尚未平息的当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将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起哄闹事的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使该罪的“触须”延伸至网络领域,进一步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该规定究竟是信息时代下为惩治犯罪的合理扩张,还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引发了学界的大讨论。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寻衅滋事罪能否适用于网络领域,刑法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声音。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该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是刑法适应时代发展的恰当扩张。其认为《解释》将寻衅滋事要求的“公共场所”扩张解释至信息网络空间,是一种符合信息社会的变化,是相对合理的扩张解释。且网络寻衅滋事行为虽然不会造成信息网络系统空间“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可能会间接影响到现实世界而破坏现实秩序,因此不存在欠缺“公共秩序”混乱要素的问题,符合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1]也有部分学者主张抛开问题,关注法益,认为对网络寻衅滋事问题研究的关键不应过多纠结于个别词语的解释,而应当关注网络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具体法益,因此认同《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网络犯罪司法认定方面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2]据此观之,支持论者大多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解释》将具有强烈兜底性质的口袋罪纳入网络犯罪的规制范围,不失为信息时代下惩治新型犯罪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该罪在网络领域的适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有学者认为,《网络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司法上的犯罪化,该罪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显然是指一种物理秩序的混乱,网络谣言只会引起网络秩序的混乱,如果其同时引起现实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则违背了寻衅滋事罪要求的行为场所和结果场所的同一性的要求。[3]且将公共场所提升为公共空间,将公共场所秩序提升为公共秩序,属于典型的类推解释,使得只要权力机关认为必须惩罚某些行为,罪刑法定原则就面临着被违反和抛弃的重大危险。实际上,该司法解释不仅在理论上难以令人信服,在实践中也同样如此。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实际适用中寻衅滋事罪所具有的口袋性特征使其能对一些无罪可依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所不包地一网打尽,导致刑法的规范性进一步丧失,致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实质损害,也导致司法的任意性与不确定性,实际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4]由此可见,持反对论者坚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认为《解释》扩大了口袋罪的适用范围,虽有助于惩治新型网络犯罪,但违反了立法本意和刑法原则,据此对该罪提出消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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